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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律师/未成年人的继承份额该如何执行?

发表时间:2020-10-14 10:55作者:运营部来源:网络

    婚姻财产律师案件分享:张某与某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万元,张某妻子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以张某及其妻子名下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三个月后,张某意外死亡,借款无法及时偿还,该贷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张某妻子对张某所欠款项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的女儿(7岁)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贷款公司有权以抵押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张某妻子及女儿未按期履行义务,该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拍卖抵押房屋。

    在此种情况下,能否保留适当遗产份额作为张某女儿的生活教育费用呢?

    各方观点

    01不为张某女儿保留生活教育费用?

    这一观点的理由:法院处置的是抵押房产,变价款应当优先偿还债务,如果有剩余才能考虑遗产继承事宜。张某虽然已经去世,张某妻子尚在,抚养教育子女是母亲应尽的义务,不能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02应为张某女儿保留生活教育费用?

    这一观点的理由:在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之前,应依法保护每名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及受教育的权利,这也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予以剥夺,应当为张某女儿保留生活及教育费用。

    03执行法官意见

    张某女儿自幼丧父,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不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讲,都应保护其基本的生活和教育。因此应当支持在拍卖款中为其保留适当遗产份额。法院依法作出分配方案后,经依法释明,各债权人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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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财产律师对你说

    在很多人的心中,执行都是“利剑”般的存在,面对被执行人,各种执行措施统统都上!

    其实,“崇法善执”才是我们的口号。如何在努力实现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同时,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一直是执行所追求的目标。

    本案中,张某女儿虽然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考虑到其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在拍卖款中为其额外保留生活及教育费用,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的执行方案也得到了申请人的认可,大家一致认为,孩子是无辜的,应该给她更多的温暖和爱,让其开启一段更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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