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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咨询:离婚变更监护人条件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2-03-03 15:23作者:运营部

婚姻律师咨询:离婚变更监护人条件是什么?

  很多当事人都在咨询婚姻律师这样一个问题,离婚后对方对孩子不好,如何要回抚养权,如何变更监护人?变更监护人的条件是什么?接下来离婚律师为你解答疑惑。

  一、监护人变更条件有哪些?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的资格;或者,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合担任监护人;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二、变更监护人程序有哪些

   一般而言,如果监护人是由具备监护资格的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那么当事人可经过重新协商变更监护人;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监护人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指定监护的情况下,还要由原指定单位批准,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监护人。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剥夺限制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抚养子女一方对孩子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其他对子女明显不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权,确定由另一方单独负责监护。当监护人不适合继续作监护人时,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可对该监护人进行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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