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在河北发生交通事故能不能按北京标准赔偿?发表时间:2022-03-07 14:57 交通事故发生在北京市内,仍可在北京起诉,按照北京的标准进行赔偿。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6日02时19分,被告一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AXXXXX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事发地点(永清县开发区圆通速递公司院内)公路由东 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原告赵某某相撞,造成原告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 故。本次事故经永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 被告一党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至永清县人民医院、廊坊广安医院、北京积水 潭医院、廊坊市人民医院进行门诊及住院治疗,诊断为骨盆骨折、胫腓骨骨折、肋骨多发性骨折、胸腔积液、尿道损伤、右耻骨上下支骨折等伤。2020年10月 27日,在北京市积水潭医院行外周动静脉造影术下腔静脉造影,骨盆骨折闭合 复位内固定术、胫骨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针内固定术。 原告受伤后与被告司机、被告公司及保险公司多方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找到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案情后,初步确认伤情可以构成伤残,短期内需要护理也无法工作。律师帮助赵某某委托向鉴定机构申请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多项鉴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赵某某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鉴定为十级残疾,致残率为10%;2、评定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庭审中,被告公司认可了被告司机党某某的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对原告按照北京标准进行主张赔偿也未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 一、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96942.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14940元、伤残赔偿金1388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4189.95元、交通费1600元、医疗辅助用品费350元。 二、 被告北京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鉴定费4350元、复印费64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河北省廊坊市,原告赵某某工作在辽宁省盘锦市。在本次事故中案涉的保险公司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经过慎重考虑,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权益,律师大胆的选择了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伤残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两项费用,均按照北京市标准进行主张。最终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北京市标准进行判决。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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