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从车上坠落致伤,获本车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发表时间:2024-09-26 11:27 【典型意义】 不存在车辆相撞,车上人员坠落撞上车杠落地受伤,获本车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八队停 车场内,冯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张某某站在该货车后部厢体内,由于车厢仍未关闭,冯某某启动车辆,导致张某某从箱体边缘摔下并被厢式货车后杠致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 冯某某为全部责任,张某某为无责。 案涉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有交 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请求案涉车辆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因张某某是车上人员,车上人员受伤不能获得本车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拒绝赔偿。原告认为张某某孙然是车上人员,但是在涉案车辆启动时因驾驶人冯某某的过错从涉案车辆上摔下并被货车后杠撞伤导致受伤,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身处涉案车辆之外,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人员张某某已经转化为第三者,可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及商业险的赔偿。 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的代理意见,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177429.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4000元、误工费24000元、护理费300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案涉车辆所属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鉴定费2100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 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只赔付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本车外人员,本车辆车上乘客受伤,并不能使用本车辆的保险。 但是就本案来说,针对交强险:对于因驾驶人过失致乘客从车上摔下受伤,因为乘客在事故发生当时身处保险车辆之外,此时位于车下的乘客与其他普通的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相较于机动车来说均处于弱势地位,对风险的发生几乎没有任何控制能力,而且乘客并非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范畴,因此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乘客可以转化为第三者,从而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对于商业三者险中,当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情况下,该乘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位于保险车辆之外发生与第三者的转化,也可以获得商业三者险的赔偿。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根据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2017)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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