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都面临着这个问题,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企业的职工,退休时的以及退休后的都有所不同。女职工办理退休年龄的差异主要参考岗位性质,管理岗位职工55周岁退休,非管理岗位职工50周岁退休。
【案情简介】
2004年曾某入职国内某上市企业租赁管理部,次年晋升为租赁管理部招商业务经理,06年以租赁业务经理的身份担任北大区组长,13年被任命为租赁部经理。在工作中需要对全国四亿多租赁收益进行管理、对上百人的组织管理,对业务流程进行制定和监管,在组织架构中更是直接汇报给企业总经理。2020年3月17日,企业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曾某年满五十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与曾某终止劳动合同。曾某十分不解,与公司确认此事时,公司回复曾某工作只是个工人岗位,所以五十周岁退休。
曾某十分不解,自己是北大工商管理硕士,后来还考取了中级经济师,数十年来为企业发展呕心沥血辛劳工作,承担着巨大的管理压力和责任风险,到头来却不能享受国家社保对于管理岗位的相应退休待遇。与公司数度沟通无果后,曾某求助到北京倡信律所,律师从多方面准备证据材料,代理曾某到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裁判】
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公司不服该裁决书,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该判决书,继续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划分?
正常退休条件为:男年满 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 55 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 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在国有企业内部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后,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管理岗位的界定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从事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进行约定。
争议焦点二 :曾某在50周岁时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曾某所在的岗位是否为管理岗?
2004 年 2 月4 日,曾某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于 2005 年 5 月 25 日被任命为北京华联集团租赁管理部招商业务经理;2007 年 12 月 21日,曾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租赁管理岗位;2014 年1月1日,曾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租赁部岗位工作;2017年1月1日,双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从事投资租赁岗位工作。现双方均认可曾某前后的工作内容及职责均未发生变化,而曾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所载明的岗位即为管理岗。双方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中虽未明确曾某的岗位性质,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可知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曾某担任租赁经理职务,负责招商、合同审核及报审等具体工作,因此即使劳动合同中没有体现岗位管理性质,也应当认定为管理岗位。
【法律指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 号]附件—《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