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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出租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什么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24-06-06 14:40作者:运营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日常出门的必需品。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很多城市的交通路况亮起了红灯。为了缓解交通压力,不少一二线城市出台了一系列诸如限号、摇号等针对机动车号牌的政策。

   摇号难、排队久成了欲购车一族的“顽疾”,怎么办?不少人另辟蹊径,将目光锁定了租车牌这一“救命草”。

  有需求就有市场,随着车牌出租市场的不断扩大,租车牌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单就租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主体问题就“剪不清,理还乱”!

  赵小西(化名)家住偏远的农村,自上高中起就一直住校。2020年11月的一天是,赵小西的17岁生日。母亲王某一早就开始准备食材,想在午饭之前赶到赵小西的学校,让他吃上一顿可口的生日午餐。上午十点,赵小西父亲赵君(化名)将妻子王某送上了通往学校的客车,而这一别,竟是天人永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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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张图看懂案情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X日,王某乘坐周X平驾驶的客车与林X东驾驶的套牌鲁F12345货车在高速公路上相撞,客车翻滚冲下路基,致车内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林X东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周X平负次要责任,乘客王某不负责任。 但经查询,鲁F1****在车辆登记部门登记的货车所有人是海源公司,实际所有人是魏X明,与肇事货车不是同一车辆,该货车在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这时,人们意识到,该肇事货车是一辆套牌车。 事实一:套牌使用鲁F1****的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是刘X浩,肇事司机林X东的其雇佣的司机。经调查,魏X明对刘X浩使用套牌一事知情并收取套牌费。 事实二:客车司机周X平受雇于文达公司,但事发时周X平并不是在履行职务,且该客车在人民保险投保了及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险。

  因为案件涉及套牌,牵连的相关责任主体众多,其就王某死亡的赔偿责任问题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赵小西及其父亲赵君迫于无奈,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林X东等人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结果

   1、被告林X东、刘X浩赔偿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五围巾等共计496630元;

   2、被告周X平赔偿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90084元;

   3、被告海员公司、魏X明对判决的第一、二项的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理由

   首先,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货车司机林X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X浩作为该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应与林X东一起连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其次,客车司机周X平虽受雇于文达公司,但在事故发生时并不是履行职务,文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周X平作为客车实际所有人,与肇事货车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王某死亡,应对该事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因王某系客车内人员,故承保该客车的人民保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海源公司作为鲁F1****货车的登记所有人,魏X明作为实际所有人,明知刘X浩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为了眼前的一时利益反而通过收费的方式为其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上路,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应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承担来带赔偿责任。

  最后,永安保险承保的鲁F****货车并非实际肇事车辆,且对套牌一事并不知情,永安保险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律师点评 无论是对外出借车牌还是租借他人车牌,在构成套牌的情况下,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出借车牌的人需要与套牌车辆的肇事司机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对方没有经过允许冒用机动号车牌,被套牌人明知这一情况却不予制止,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被套牌人也需要与套牌肇事司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但再多的金钱,也换不回来一条鲜活的生命。就如赵小西所言,无论多少赔偿款也温暖不了他冰冷的心,弥补不了他缺失的母爱……而我们所能做到,就是让正义得到伸张,让受害者得到更多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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