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家暴中被反杀,妻子算是正当防卫吗?可以免责吗?发表时间:2024-07-18 14:34 日常生活中你是否也经常听到有关家暴的事情?那么你知道在家暴过程中反击的,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因反击行为造成施暴者死亡的,又是否能够免除刑事责任呢?下面我们跟着一个案例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李某为夫妻关系,但丈夫李某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长期存在对婚姻不忠的情况。为此王某多次与李某发生争执,每次都遭到李某的殴打。 2018年2月25日凌晨1点左右,王某再次因感情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某趁李某不备用头将李某撞倒在地,并手持木棍多次击打李某头部、躯干、肢体等部位,致使李某当场死亡。 凌晨4点,王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王某作案时患有抑郁症。 二、【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专家评析】 1、王某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害。简单点来说就是,有一个人正在殴打我,我捡起一根木棍把他打成了重伤,但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的故意,这时候就可能成立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因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属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在量刑上,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刑罚。 结合本案案情,除王某的自我供述外,并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系先持木棍对王某实施殴打行为,而二人在事发时仍为夫妻关系,王某身上也没有明显伤情,不能直接认定李某对王某的人身权利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王某拿起木棍击打李某头部的行为,不是在被迫情况下进行的自卫反击行为,而是故意侵犯被害人李某的人身权利,是一种目的明确的故意犯罪行为,不具有防卫过当所应具有的防卫性和目的的正当性,不符合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不属于防卫过当。王某虽不构成防卫过当,但具有一定的防卫因素,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2、王某患有抑郁症,能否减轻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王某在发现丈夫李某长期与同村曹某(女)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有婚内出轨行为后,精神状态一直不好,并患上了抑郁症。但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患有抑郁症,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属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王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免除或减轻对王某的处罚。 王某因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导致李某的死亡,但李某对案件的发生也存在明显过错,对婚姻家庭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的责任。另外,王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法院最终决定对王某依法减轻处罚。 四、【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第二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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