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1.利用网络寻衅滋事由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入罪。现在网络监管越来越规范,随着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有的人通过网络毁人名誉和声誉,有的人通过网络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信息网络对信息传播速度之快,会在短时间内让消息传遍国内外,这就严重破坏了网络秩序,使网络寻衅滋事罪愈发增多。本案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2.网络寻衅滋事罪需要分清原创和修改转发的区别,这决定了罪与非罪及是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办案律师通过会见、研究案卷,向办案机关提交过法律意见,多次与承办人沟通交流,最终人民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2户人家合租,这2户人家有年轻漂亮的女性。王某某在2021年6月至9月间,单身女室友穿的比较暴露,为了寻求刺激,拍摄女室友的背影,拍摄情侣室友裸睡照片,在单身女室友外出时,王某某会溜进女室友房间,拿出女室友的内衣及日常用品等进行自慰,并拍照片。
而后,王某某挑选出6张照片上并配污秽言语发送到国外的推特上供大家浏览并评论。王某某同小区人员郭某在推特上发现了这些照片,郭某从这些照片中选出4张并配上文字发布到新浪微博和豆瓣上,引起了国内网民大量点击、转发和评论,数量远远高于王某某在推特上发文的量。
单身女室友点击新浪网上的链接,发现上面的照片很像自己,于是,她向属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当晚到王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将他抓获。王某某到案后,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他的家人找到女室友向她们道歉并给予赔偿,取得她们的谅解。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王某某被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王某某的家人都这个结果表示满意。
【专家评析】
1.利用网络寻衅滋事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利⽤信息⽹络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员在信息⽹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
2.本案的焦点是王某某还是郭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某在推特上发文的浏览量和转发量很少,而郭某在国内新浪微博和豆瓣上发文的浏览量、转发评论量达数百万之多。相对于王某某在推特上发文,郭某在国内发文的影响远远大于王某某,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最重要的是郭某要将本案相关照片发布在国内网站上,需要先“翻墙”到推特上,将内容下载在本地保存,然后再将照片和编辑的文字发布到新浪微博和豆瓣上,郭某编辑的文字并不是直接转发自王某某,并且郭某编辑的文字包括的信息量多于王某某,有的王某某从来没有提到过。所以,郭某在新浪微博和豆瓣网上发布的文章并不是简单地对王某某在推特上发文的修改和转发,而是郭某的原创文章,郭某的原创文章在国内对王某某的女室友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导致她们没法上班,并且产生很大的心理压力,其中一个女室友因为而产生焦虑,需要看心理医生进行疏导。在郭某发文以前,王某某的女室友并不知道自己的信息被人发布到网络上,而且国内基本没有人知道此事,在郭某发文后,国内数百万人知道此事并给女室友们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笔者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那么也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不起诉,最终人民检察最终是以王某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态度诚恳,犯罪情节轻微,对王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王某某被释放,这样王某某也不会留下案底。
【法律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利⽤信息⽹络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三条第⼀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员在信息⽹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三条第⼀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