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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咨询/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定责?

发表时间:2024-05-22 10:09作者:运营部

交通事故律师咨询/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定责?

(一)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二)对于提供一定的燃料、燃料费或者交通费、过路费、过桥费等费用,数额低于客运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费用的,可以参照客运合同损害赔偿的标准,以适当低于该标准、高于单纯的好意同乘的补偿标准确定赔偿责任。


(三)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力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损失。对此要说明的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对于支付费用的同乘者,虽然机动车行使目的并非为同乘者个人,但是应当按照客运合同的规则处理,造成损害,驾驶员和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搭载好友出行,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不是驾驶员责任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承担事故责任时,如果是好意同乘的,可以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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