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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表时间:2024-05-22 10:08作者:运营部

交通事故律师/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注意:喝酒后骑电动车的,也可能构成醉驾!

日常生活中,不少开车党在好友相聚时,为了能小酌两杯或省下一笔“不菲”的代驾费,选择骑电动自行车前往。就算喝醉也没事,反正骑的是电动车,安全、不犯法。您,是不是也这样认为呢?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18日的晚上,钟某前往某烧烤店和朋友聚餐,并喝了一些白酒。当晚十一点左右,钟某驾驶临时牌照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但因避让不及时,在右转弯过程中与一辆左转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轿车司机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发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钟某及车辆倒在小轿车后方,浑身散发着浓烈的酒气,有酒后驾驶嫌疑。民警遂要求钟某进行呼气测试,但钟某拒绝配合。后经血液鉴定,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另外,钟某驾驶的临时牌照电动车实测车速为30公里/小时,空载重量为65KG,车辆属于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即属于机动车范畴,不属于非机动车。后经责任认定,钟某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拒不配合民警进行酒精检测的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最终,被告人钟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

【专家评析】

钟某在听民警说自己构成酒驾的时候,一直强调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不是机动车,怎么就构成醉驾了呢?电动自行车也属于机动车了?搞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下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区别。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涉及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看到这里您是否明白了?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才属于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自然就属于机动车了。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可以知道,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且电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整车质量不超过40千克,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

本案中钟某驾驶的电动车,实测车速为30公里/小时,空载重量为65千克,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已经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甚至摩托车的技术条件,不再属于非机动车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机动车。因此,钟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温馨提示】

生活中很多厂商为了满足用户的出行需求,出厂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往往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也超过40千克,但过快的速度对于骑行人员来说也具有很大的潜在风险。尤其在醉酒情况下驾驶车辆,驾驶员的判断力、反应力和控制力都会因醉酒而下降,加上电动车稳定性差,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自己和公共交通带来安全隐患。

饮酒一分醉,驾车万分险,为了您和他人的人生安全,无论您驾驶的是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还是普通自行车,都不建议您在醉酒时骑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若违法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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