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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约酒有风险,车辆侧翻致残,共饮者担责5%

发表时间:2024-07-30 15:14

交通事故律师/约酒有风险,车辆侧翻致残,共饮者担责5%


  张某约好友胡某及表哥赵某夫妇一起在街边吃烧烤。聚餐时,除赵某妻子未饮酒外,其余三人一起喝了一瓶半白酒。饭局结束后,张某醉酒骑电瓶车返程时车辆侧翻,致张某受伤残疾。张某认为胡某及赵某夫妇在明知其饮酒的情况下,没有送他回家,对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三人承担30%赔偿责任。

  那么,张某的诉求能达到吗?最终法院判决胡某等三人担责5%。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中旬,张某等4人相约一个街边烧烤摊吃饭。当晚除赵某妻子外,其余三人均饮用了白酒。聚餐结束后,张某打包饭菜骑电瓶车离开。当晚八时许,张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县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县道15公里加600米附近地段处时,车辆发生侧翻,致张某受伤。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院委托鉴定,张某受伤构成十级残疾。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饮酒时未能控制酒量,导致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胡某、赵某夫妇与张某共同吃饭,知道或应当知道张某过量饮酒会致行为失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举证证明已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张某酒后骑车,致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据此,胡某及赵某夫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张某受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酌定由胡某及赵某夫妇承担5%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法定的赔偿范围、标准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认定为二十余万元,即由胡某及赵某夫妇共同承担一万余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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