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伤者自身退行性病变,参照外伤参与度赔偿发表时间:2024-07-25 09:52 【典型意义】 解决退行性病变人群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理赔的问题。 交通事故受害人存在自身疾病并不是肇事方免赔的合法理由。老年人和自身疾病导致骨骼发生增生、老化的伤者,因车祸外伤导致伤情加重,应当按照外伤参与度等级进行赔偿。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7日1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苏某驾驶车辆和骑自行车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将张某撞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东外大队认定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当日张某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诊断为腰部、髋部多处软组织伤。2019年3月26日到4月9日张某感到腰部不适,到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骨关节病,住院15天,住院费10977.59元。2019年5月28日到6月18日张某再次到该院治疗,住院21天,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骨关节病,髋关节滑膜炎,住院费11818.95元。张某病情系此次交通事故引起,随即找肇事方苏某及其所投保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协商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存在腰间盘突出症,张某损伤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并非交通事故导致,拒绝理赔。张某无奈之下到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委托李淼律师代理诉讼理赔事宜。 李淼律师经过对案件案情及当事人伤情分析,认为案件重点是确认目前所造成的伤情结果中交通事故的参与度,并且要着重阐述交通事故是现在伤情的诱因和主要原因,如果没有交通事故的外伤刺激,张某不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入院治疗,也不会产生高额的医疗费用,所以肇事方苏某及其保险公司应当给与赔偿。经过提前收集相关证据及询问鉴定专家的意见,做好充足准备后,倡信律师代理张某将驾驶人苏某和机动车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李淼律师代理原告张某提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请求。被告苏某承认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原告张某住院时间距离交通事故发生时间较长,不认可原告两次住院和此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其次张某本身患有腰间盘突出症,损伤系自身疾病导致,与交通事故无关,因此不认可医疗费、拒绝支付赔偿。 李淼律师随即向法院申请鉴定机构对原告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法院准许并委托了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结果认定原告腰椎间盘突出症为自身腰椎退行性病变所致,但原告腰部外伤史明确,伤后出现神经系统症状,不除外本次外伤诱发(或加重)了其腰痛的临床症状、体征的显现,故外伤参与度B级(理论系数值10%),并认定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被告保险公司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本案经开庭审理结案,被告苏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虽不认可原告张某两次住院和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但腰间盘突出症虽是原告自身疾病,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腰部受伤,导致其腰痛的临床症状、体征的显现,原告在事发后短期内对该症状的治疗控制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对原告张某的医疗费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营养费,原告计算标准过高,法院予以调整。对于原告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因仅是软组织伤,没有发生此费用的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医疗费25 45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37150.8元; 原被告双方都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并履行完毕。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与伤者病情显现时间不一致,如何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在很多交通事故案件中,因为伤者伤情较轻或症状不明显,双方进行私下协商和解解决。但是,伤者后期出现伤情恶化加重,如何证明伤情与交通事故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成为能否获得赔偿的关键。在本案中,法院依据原告张某在事发后短期内对伤情的确诊和治疗情况,认定交通事故外伤加重了腰部的陈旧损伤,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符合因果关系认定的合理方式。 另外,对于交通事故发生与伤者病情显现存在时间差的情况,如何根据时间距离长短认定因果关系并没有明确法律进行规定。因此,实际审判中除了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认定,往往还需要结合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加以证明。对此,律师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自己感觉暂无大碍,也需要到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疗,同时也避免错失对潜在伤情取证的最佳时机。如果伤情较轻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最好由专业律师起草和解协议,对后续未知伤情和康复费用保留追溯的权利。 争议焦点二 医疗费中存在治疗自身疾病费用如何赔偿。 腰椎间盘突出症虽是原告自身疾病,原告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腰部受伤,导致其腰痛的临床症状、体征的显现,在事发后短期内对该症状的治疗控制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法院判定按照25%的比例赔偿,在高于外伤参与度理论系数值10%,低于全部医疗费100%范围内确定赔偿,属于合理的赔偿比例。由此可见,外伤参与度的理论数值更多的是用以证明交通事故与受害人病情显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相应的作用大小,但交通事故对伤情的促进程度不应成为法院认定赔偿数额的单一标准,具体赔偿数额应由法官综合考虑全案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争议焦点三 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等其他赔偿如何计算。 除了医疗费之外发生的损失,是由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的必要支出和直接损失,应当判定被告按照原告实际发生损失全额赔偿。关于营养费数额的认定,因当事人经济状况的不同营养费实际支出金额也不一样,所以在实际审判中即使有相关消费单据加以证明,能否得到全额支持也要由法官根据案情裁定。本案中法官认为原告张某的营养费计算标准过高,进行了调整做法并无不妥,所以对于营养费赔偿主张,当事人在起诉前应结合营养费证据对赔偿数额进行合理计算和主张,使营养费赔偿保持合理的心理预期。 争议焦点四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申请条件。 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当事人发生车祸造成人身权收到损害,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本案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法院认为原告仅是软组织伤,没有发生此项费用的合理性,不予支持做法欠妥。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与严重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不是一个概念,本案中原告年近七旬,系老年人,虽所受为软组织伤,但老年人对疼痛的承受能力低于普通人,即使只是软组织伤对其来说也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理应获得赔偿。因此在司法裁判中应更多考虑个案当中当事人的不同年龄及承受能力进行审查,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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