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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驾车不慎父母双亡,判决缓刑仍留悔恨

发表时间:2024-07-25 09:52

交通事故案例/驾车不慎父母双亡,判决缓刑仍留悔恨

【典型意义】

交通肇事至两人死亡,综合考虑犯罪从重情节和自首认罪从轻情节,可以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3日4时许,被告人朱某1在本市朝阳区东五环外环主路,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前部不慎撞在同方向同车道苏某1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朱伦武车内乘坐的该人父母朱某1(男,殁年47岁)、苏某2(女,殁年46岁)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朱伦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朱伦武于2019年6月4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伦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璐出庭支持公诉。

朱某1事发后悲痛不已,无所适从,找到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对案件案情进行全面分析,指导主谋1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争取从轻处罚。另外,交通事故另一方存承担次要责任,指导朱某1作为死者继承人向对方车辆驾驶人及保险公司主张经济赔偿。

【法院裁判】

刑事判决:被告人朱伦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民事调解: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赔偿原告朱伦武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共计950000元。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 交通肇事至两人死亡,情节恶劣,应否适用适用缓刑。朱某1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其父母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但是被告人朱某1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认罪认罚,具备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适用缓刑,量刑适当,充分体现了刑法罪行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争议焦点二 朱某1犯罪行为导致父母死亡,还是否有资格获得父母的死亡赔偿金。朱某1所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性犯罪,并非继承法中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情形,所以朱某1并未丧失对父母的继承权。另外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后才产生的,是对死者家属的经济性损害赔偿。朱某1虽然对父母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确实给造成朱某1重大的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害,仍然有权向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一方主张赔偿责任。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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