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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损害赔偿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发表时间:2023-01-17 11:11

  劳动合同损害赔偿责任分析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损害赔偿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损害赔偿责任

  在劳动争议的实践中,用人单位、劳动者或第三人都有可能因其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实际损失的存在。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1)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3)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5)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范围包括:(1)用人单位招收、接收和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其标准为:服务(工作)每满1 年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20%递减;服务(工作)满5年不再偿付。(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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