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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冲门”上地铁,导致腰椎骨折!起诉地铁公司索赔22万元

发表时间:2024-08-19 14:23

  大家都知道,地铁关门提示音响起、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然而,江苏无锡的李女士,为了不错过即将关门的地铁,快速冲进车门,结果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她腰椎受伤骨折,伤好后,李女士起诉地铁公司,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共计22万多元。

大妈“冲门”上地铁,导致腰椎骨折!起诉地铁公司索赔22万元

  乘客“冲门”上地铁腰椎骨折谁担责?

  监控显示:2021年6月12日,自8:14:51起至8:14:55内,地铁门两次试图关闭,都因李女士的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又迅速弹开。在此期间,65岁的李女士因用力拉拽小拖车进地铁门,导致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多元。

  法官:被夹住以后,你采取了什么样的动作?

  李女士:我进去拉的时候,地铁门“嘣”地夹住我的拖车,我就拉了一下,我像触电一样,人家帮我一起拉,我拉不动了,后来我要倒下去了,人家让给我坐,我躺在那个凳子上。

  经司法鉴定,李女士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李女士认为,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她受伤,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22万多元。

  而地铁公司认为,李女士在关门提示音响起、警示灯闪烁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仅在1至2秒内,另外,她由于自身不恰当的拉扯拖车行为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自担责任。

  “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应该熟知地铁乘坐的惯例,黄灯闪烁,不应该再上车。原告的违法行为, 不应该得到司法的支持和保护。”被告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表示。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符合社会公众对安全保障的一般期待,既要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保护,也要避免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课以过重责任。

  综合本案证据,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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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公司通过张贴安全警示标示,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且设置了合理的关门流程,应当已经尽到了可预见的预防措施,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标示, 忽视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身承担。所以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扬名法庭副庭长李琪霖 说。

  一审宣判后,李女士提出上诉,2022年8月1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次提醒大家,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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