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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交通事故受害人经鉴定为八至十级伤残的,原则上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发表时间:2024-06-13 10:4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高院:交通事故受害人经鉴定为八至十级伤残的,原则上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审查要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特例,受伤部位与其工作有关,如钢琴师手受伤)

抚养人伤残等级
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100%
三级伤残
100%
四级伤残
80%
五级伤残
60%
六级伤残
40%
七级伤残
20%
八级伤残
0%
九级伤残
0%
十级伤残
0%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每人按上述标准核定赔偿金额,但该项目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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