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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是几张卡相加吗

发表时间:2023-11-30 15:47

  一、恶意透支是几张卡相加吗

  恶意透支不是几张卡相加,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二、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必须是本人的信用卡吗

  法律快车提醒您,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主体是持卡人,所谓持卡人,是指直接向银行申办并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也就是享有该信用卡资格的人。反之,不是经申办程序从银行领取信用卡的人,均不属持卡人,例如因盗窃、抢劫、侵占、拾取、收赃购买等行为非法取得他人的信用卡或者非法持有某种假卡、废卡的人。这些人虽手头也持有信用卡,但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持卡人。这类持卡人如果利用手中的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造成了大量透支,实质上是刑法所规定的使用型犯罪以及盗窃信用卡诈骗等行为,而不应以透支型犯罪论处。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名使用拾得或窃得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实乃诈骗或盗窃)的行为人和持卡人不是合法持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在犯罪主体上,恶意透支必须是合法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所为;非合法持卡人通过购入、拾得、骗取、涂改等非法途径取得信用卡后所为的,则不属于恶意透支,而是其他非法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三、如何认定是信用卡诈骗

  法律快车提醒您,信用卡诈骗的认定标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有四大类,分别是: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四类情形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是不同的,第1、2、3种情形的起点是5000元以上,第四种情形的起点是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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