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发表时间:2024-07-09 16:22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老年人养老院共同侵权第三人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潘某某入住某养老院,享受一级护理。潘某某居住的房间位于三楼,房间窗户右侧墙壁上安装有烟囱,系位于一楼的某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排气管,烟囱管道与窗户的距离较近。某养老院与某浴室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某日凌晨,护理员至潘某某的房间巡视时发现异常,遂将老人送至医院急诊,并通知家属。经诊断,潘某某为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治疗无果去世。经查,燃气热水锅炉在作业的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通过排气管渗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间。 潘某某的继承人王某等起诉,请求某养老院和某浴室的投资人袁某某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16770号民事判决:某养老院、袁某某共同赔偿王某等医疗费12573.75元、护理费950元、丧葬费42792元、死亡赔偿金3401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8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履行时,应扣除某养老院已支付的13523.75元)。某养老院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沪02民终85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养老院作为养老机构,应对潘某某尽到充分的安全保护义务。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某浴室排气管距离潘某某房间的窗户较近,某养老院作为某浴室的出租人,未预见其危险性,也未要求某浴室进行必要整改,最终导致一氧化碳经由排气管进入潘某某房间导致其中毒入院,存在明显过失。某浴室对排气管道的安装铺设负有责任,其明知楼上房间有老人居住,却未对排气管的位置进行整改或延伸,且在使用燃气锅炉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一氧化碳泄漏,渗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间。综上,某养老院、某浴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对于入住的老人具有安全保护义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提示,并要求进行整改,不能采取漠视、放任的态度,否则因此导致入住老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养老机构及其经营者应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这既是经营者对自身的保护,更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8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8条)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6770号民事判决(2020年5月26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8592号民事判决(2020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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