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违反乘车规则受到损害,公交公司无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案例发表时间:2024-03-29 09:58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健康权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文明出行 基本案情 林某某起诉请求:1.某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366.9元;2.由某公交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某公交公司辩称:林某某违反了2005年12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的《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无视乘车规则,小跑突然从下客门(后门)上车,出乎驾驶员的意料之外,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对不遵守及无视乘车安全规则者,是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的人,依法依理应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1日,某公交公司的954路公交车靠站停车后,林某某因看到前车门(上客门)排队等候上车的乘客较多,担心无法上车耽误行程,遂从前车门小跑至后车门(下客门)上车。因在该站点恰好无乘客下车,驾驶员在按下关闭后车门的按钮时,林某某右脚刚好踏上公交车被车门夹住,整个身体未完全进入公交车。驾驶员发现林某某被夹后立即打开后车门,林某某随即摔倒在地,随后自行站立并改从前车门上车。林某某于次日因右肩袖等损伤到医院手术治疗,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2005年12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的《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乘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站台、码头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乘,待车、船停稳后依次上下车、船;不得强行上下车、船和在车行道候车。公共汽车的铰接车(通道车)实行前后门上、中门下,单车实行前门上、后门下,单门车实行先下后上。上车后乘客应向下车门移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闽0211民初29号民事判决:驳回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林某某要求某公交公司赔偿损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林某某违反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所规定的“前门上车,后门下车”的乘车规则,应认定其存在过错(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公交车驾驶员进站停车后正常打开、关闭车门,并将主要精力用于关注乘客在前车门上车的情况,未及时发现林某某欲违规从后车门上车,应属于正常情况,不存在违规操作或操作不当问题,不宜认定其存在过错。对林某某违反上下客乘车规则之行为理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否则,若该行为被其他乘客效仿,将会破坏前述乘车规定和规则,可能造成公共交通乘车秩序的混乱。故判决驳回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树立文明出行意识,是构建安全畅通、文明和谐交通环境的重要条件。在乘客违反乘车规则的情况下,公交公司若无过错,不应对乘客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应由乘客对其违规行为自行担责。人民法院对违反上下客乘车规则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效果,引导公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有效维护社会公共交通文明出行秩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本案适用的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2)闽0211民初29号民事判决(2022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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