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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

发表时间:2024-04-28 16:21

  燃气安全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擅自破坏燃气设备既危险又违法。


  4月26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件,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和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2022年3月左右,被告人杜某某、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相关改造资质的前提下,以代办上户天然气为由,向不特定客户推荐改装天然气管道相关业务。


  因无法通过燃气公司的安全验收检查,二人绕过燃气公司,通过破坏气表控制阀门等手段,非法给用户通气使用,造成燃气公司对该部分用户无法远程控制气表开关,无法计量燃气使用数量,既给燃气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又给多户业主、小区造成严重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


  经核查,二人以每户改装价格800至1000元,私自非法改造、拆卸安装天然气表及管道80余户,从中获利8万余元。经天然气公司对杜某某私自改装安装用户进行抽检发现,大量用户气表存在被破坏的情况。


  顺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贾某某明知天然气管道及表具是易燃易爆设备,且表具前管道内有燃气,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燃气设备,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擅自改装管道、移动表具等手段加以破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应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时间长、范围广,应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贾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遂当庭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杜某某、贾某某共同违法所得8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燃气易燃易爆,一旦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极易引发燃气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切莫因贪图小利、图方便,私改、破坏燃气设施。否则,不但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大家以此案为鉴,遵守用气规则,保护我们身边的公共燃气设施,共同维护用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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