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强拆引赔偿,苏氏六原告维权之路发表时间:2024-12-06 13:51 这是一份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详细阐述了案件的起因、经过、双方主张及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以下是对该判决书的梳理总结: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信息:苏老大、苏老二、苏老三、苏老四、苏老五、苏老六 6 人,介绍了各自出生时间、职业、住址等情况,共同委托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李淼、姚恒律师作为代理人。 被告信息: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负责人魏(镇长),出庭负责人李(四级调研员),委托郭绍军(镇政府工作人员)、张文斌(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作为代理人。 案件立案及审理情况:2021 年 12 月 13 日立案,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围绕原告因被告强制拆除房屋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展开。 二、案件背景与原告诉求 房屋情况及相关行为 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南街 84 号,由原告父亲苏先生于解放前始建,1969 年获批增建,实际占地面积 940 平方米,建筑面积 710 平方米,家人一直在此居住生活。2008 年苏先生夫妇去世后,房屋由继承人处理。 2020 年 9 月 14 日被告作出《064 号限拆决定》,后续又发出《064 号催告书》《064 号强拆决定》,12 月 16 日在未通知原告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原告屋内财物未及时搬出,且原告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原告报警后得知强拆由被告负责。 此前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 (2021) 京 0112 行初 72 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生效。 原告诉讼请求及变更情况 原告最初依据《北京宋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土地一级开发 B 地块拆迁补偿计划方案》(《补偿方案》)要求被告赔偿多项费用,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房屋安置补偿、各类奖励费、补助费以及周转补助费、树木损失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明确了各项赔偿款的具体金额及计算依据等。 三、被告答辩意见 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 涉案建筑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许可,所涉土地亦未取得用地审批许可,无论是按照相关法律还是北京市政府规章来看,均属于违法建设。 基于涉案建筑系违法建设,不是原告合法财产,被告拆除该建筑未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无权主张赔偿。 原告主张依据《补偿方案》赔偿错误 本案为行政赔偿诉讼,并非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诉讼,两者法律关系不同,原告按《补偿方案》主张各项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即使针对拆除违法建设主张行政赔偿,也应根据已查明事实准确界定赔偿范围,超出合法部分的建筑不应包含在赔偿范围内,且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加急交房补助及少建房补助,认为涉案土地不是宅基地,原告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 四、双方证据提交及质证情况 原告证据:提供了 72 号判决书、《拆除(清除)物品清单》、相关通知、《测绘成果表》、《拆迁宣传手册》、图表、图片、户口本等多种证据,用以证明被告违法强拆应赔偿、房屋及附属情况、应获得的补偿项目及标准等内容。 被告证据:提交了询问笔录、《测绘成果表》、《补偿方案》、视频录像等证据,还补充提供了《北京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估价结果通知单》,证明涉案房屋相关情况及拆除过程等,同时以《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作为法律依据。 质证情况:双方对彼此提交的部分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存在争议,法院对双方证据进行了认证,确认了部分证据能实现证明目的,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以裁判文书最终论述为准。 五、法院认定事实 房屋相关历史情况:原告父母生前在六合村建有涉案房屋,2008 年父母去世后,房屋涉及拆迁但原告一直未签安置补偿协议;介绍了 2018 年 11 月房屋测绘、评估情况,以及后续被告对房屋性质认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核实等一系列行为及回函情况。 《补偿方案》具体规定:详细说明了方案中关于宅基地面积及控制标准确定、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房屋安置、各项补助费用、工作程序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过往相关诉讼情况:回顾了此前围绕涉案房屋被告作出限拆决定、原告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法院判决等情况,多份判决书已生效,确认了相关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 原告居住及户籍情况:六原告中仅苏老四为六合村村民且另有宅基地并享受了拆迁补偿及安置,其余五人户籍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前转出六合村,不享受村民福利待遇,部分原告在涉案房屋长期居住。 原告对房屋建设及赔偿请求的陈述:原告说明了涉案房屋不同时期建设情况,以及各项赔偿请求的具体计算依据和标准,涉及房屋拆迁补偿款、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偿等多方面。 六、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判决理由 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虽涉案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但部分房屋建设年代早且被告未证明房屋来源等情况,认定被告直接认定为违法建设并拆除不当,故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合法损失。 对于赔偿数额,考虑案件存在房屋拆迁背景,将房屋拆迁问题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确定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低于正常拆迁应支付的补偿对价,同时原告对房屋违法拆除无过错,其获得赔偿不应少于同等情形下应获补偿。 具体赔偿认定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宅基地补偿款)、房屋安置补偿、周转补助费,因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不符合宅基地认定标准,且原告大多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等原因,不予支持。 对于房屋重置成新价、树木损失,鉴于被告未证明房屋相关情况且房屋已灭失,应依据其提供的评估通知单中的价值(房屋重置成新价 749008 元、树木 49272 元)予以赔偿。 对于房屋装修、移机及附属物补偿,因原告未在奖励期内达成协议,应以被告提供的通知单中确定的补偿数额 200390 元(不含树木)为准,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搬迁补助费,原告正常搬迁需支付费用,参照《补偿方案》规定确定损失为 10662.3 元,予以支持。 对于搬迁奖励费、加急交房补助、少建房补助,因原告未在相应期限内签约、搬迁或不符合取得条件,不予支持。 此外,为维护原告权益、填补其他损失及敦促被告依法行政,另行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其他财产损失 5 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苏老大、苏老二、苏老三、苏老四、苏老五、苏老六各项损失人民币共计一百零五万九千三百三十二元三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驳回原告苏老大、苏老二、苏老三、苏老四、苏老五、苏老六的其他赔偿请求。 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倡信律所做了什么 在这起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主要做了以下事情: 代理原告参与诉讼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的李淼、姚恒律师接受苏老大、苏老二、苏老三、苏老四、苏老五、苏老六这六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到案件当中,代表原告方进行各项诉讼相关活动。 协助原告主张权益 协助原告梳理案件情况,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北京宋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土地一级开发 B 地块拆迁补偿计划方案》(《补偿方案》)整理出原告方的各项赔偿诉求,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房屋安置补偿、各类奖励费、补助费以及周转补助费、树木损失等方面,并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情况对诉讼请求进行合理变更,明确各项赔偿款的具体金额及计算依据等,以此来向被告主张相应的权益。 参与庭审及质证环节 在 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代表原告方出庭,针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争议焦点等内容参与庭审活动,并且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发表关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目的等方面的意见,同时向法庭阐述己方证据能够证明的内容及相应主张,积极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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