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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网站发现00后诈骗被通缉

发表时间:2025-03-12 14:35

北京律师网站发现00后诈骗被通缉

悬赏公告:王欣瑶(女,2000年出生),被通缉!


案件详情: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荣超、王欣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4 年 3 月 4 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 0402 民初 522 号民事调解书,之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荣超、王欣瑶未履行调解书确认的给付义务。

被执行人信息:王欣瑶,女,2000 年 9 月 16 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清渭公馆 10 号楼 2 单元 603 室,公民身份号码为 61032620000916****。

执行信息

执行案号:(2024)陕 0402 执 1659 号。

执行标的:180334.18 元。

悬赏详情

金额:凡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行踪下落经查证属实并拘传到位的,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5000 元;控制被执行人的及财产线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执行到位金额的 10%。

领取方式:控制被执行人的当日内支付,举报财产线索的待财产处置完毕后二十日内支付。举报人持身份证、举报材料到法院领取悬赏金。


仅根据目前所给信息,尚不能确定王欣瑶构成犯罪。在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荣超、王欣瑶的借款合同纠纷中:

若存在诈骗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王欣瑶在借款时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借款,数额较大的情况,可能构成诈骗罪。比如虚构借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还款能力证明等,使银行产生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且其具有不归还借款的故意,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若拒不执行判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已有(2024)陕 0402 民初 522 号民事调解书生效,若王欣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比如隐藏、转移财产等致使无法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目前仅知道王欣瑶未履行调解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不能直接认定其构成犯罪,有可能只是普通的民事债务纠纷,具体是否构成犯罪需进一步结合其借款时及执行阶段的具体行为和相关证据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三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的情形: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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