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210796290

继承律师事务所解读:拆迁安置房分割纠纷中的法律陷阱

发表时间:2025-03-25 10:41

继承律师事务所解读:拆迁安置房分割纠纷中的法律陷阱与胜诉策略

在房产领域,拆迁安置房的分配与继承问题常常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本文将通过一则典型案例,从房产律师的视角深入剖析此类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广大读者揭示其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之道。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所有信息均为化名。

一、案件背景:拆迁安置引发的家庭纷争

北京市 A 村 Y 号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归江老爷子所有,该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属于江老爷子与何老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2006 年 3 月 9 日,江老爷子作为被拆迁腾退人,与北京市朝阳区某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腾退补偿协议》。协议确定实际居住人口为 6 人,包括江老爷子及其子江某轩、江某泽、江某晨,儿媳叶女士以及孙女江某月。此次拆迁共安置了三套房屋,分别为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二号、三号。

在此之前,何老太太于 2002 年 5 月 1 日去世,江老爷子与何老太太共育有三子。之后,江某轩于 2011 年 3 月 5 日去世,江老爷子于 2011 年 3 月 9 日去世,三人皆未留下遗嘱,且江某轩未婚无子女。2015 年 3 月 13 日,江某泽与叶女士协议离婚。

二、纠纷爆发:亲属对簿公堂

江某泽和江某晨因对拆迁安置房的权益分配存在争议,将叶女士和江某月诉至法院。他们请求法院判定一号房屋权益归江某泽所有,二号房屋权益归江某晨所有。其理由是,在拆迁时他们作为实际居住人口,对安置房屋享有权利,且在江老爷子、江某轩去世后,他们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的权益。

然而,叶女士和江某月坚决不同意原告诉求。她们指出,二原告早在 2006 年就知晓房屋的归属情况,而在 2021 年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她们还称,房屋的分配实际上早已确定,一号房屋归江老爷子、江某轩、江某晨,二号房屋归叶女士。这一点可从江某泽 2013 年的诉状以及江某晨精神残疾证上的住址得到佐证。此外,江某泽与叶女士的离婚协议也明确了二号房屋的归属。同时,叶女士和江某月还提到,一号房屋在 2013 年已被江某泽出售并交付他人,因此本案已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理;而二号房屋自 2006 年起就与江某晨无关,江某泽过往的诉讼也认可了这一事实。她们甚至强调江某泽存在恶意诉讼的行为,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法院调查:事实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法院经深入调查查明,江老爷子与何老太太育有三子,相关亲属的去世情况属实。对于 Y 号院内房屋的建设情况,双方各执一词。2006 年 3 月 9 日,江老爷子签署了一系列协议,完成了房屋安置及产权转移的相关手续,其中三号、一号房屋的准住证分别登记在叶女士和江老爷子名下。2007 年 2 月,江老爷子再次签署协议,将二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给叶女士,并完成了购房款交付与准住证登记。江某晨于 2009 年获得精神残疾证,并在 2017 年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江某泽在 2013 年、2015 年分别就房屋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起诉后又撤诉。2013 年,江某泽与邱先生签订了一号房屋的买卖协议,尽管江某泽称该协议是出租协议,但邱先生坚称是购买协议,且已支付购房款并居住多年。由于各方未签订腾退利益的书面分配协议,对于房屋的口头分配意见存在较大争议。

四、争议焦点:权益归属与诉讼合法性之争

(一)原告主张

原告江某泽和江某晨坚决要求判令一号房屋所有权益归江某泽所有,二号房屋所有权益归江某晨所有。

(二)被告抗辩

被告叶女士和江某月则从多个角度进行抗辩,包括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房屋早有明确归属且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一号房屋已被出售导致本案无法处理、二号房屋与江某晨无关且原告此前诉讼也已认可,以及原告存在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等问题。

(三)争议核心

本案的争议核心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一号和二号房屋的权益究竟应如何归属;二是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事实依据是否充分。

五、裁判结果:法院的公正裁决

经过全面审理,法院最终作出裁决,驳回原告江某泽、江某晨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案件深度分析:法律逻辑与权益判定依据

(一)腾退利益分配的法律基础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在本案中,由于平房村 Y 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腾退,江老爷子作为被拆迁腾退人与拆迁方签署了相关协议,从而获得了拆迁补偿补助款及安置房屋。江某泽和江某晨作为在册及被安置人口,同时又作为江老爷子等人的继承人,依法确实享有相应的腾退利益。然而,由于各方并未签署书面的腾退利益分配协议,这就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隐患,也使得二原告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分割。

(二)一号房屋权益判定

2013 年 6 月 6 日,江某泽签署了《北京市二手房买卖成交合同》,将一号房屋出售给他人。尽管江某泽声称该合同是出租协议,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其明确为买卖性质,且江某泽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来支持其出租的主张。合同签署后,买受人按约支付了购房款,江某泽也交付了房屋,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鉴于一号房屋目前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认为二原告要求判定该房所有权益归江某泽所有的诉求在本案中无法得到支持,相关争议应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三)二号房屋权益判定

由于一号房屋相关权益的归属尚未明确,导致整个腾退利益的分配情况也不清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不宜在本案中对二号房屋的权益归属进行处理,当事人可待一号房屋权益明确后,再另行解决二号房屋的权益分配问题。

七、胜诉策略剖析:律师的专业智慧

对于被告叶女士和江某月的代理律师而言,胜诉的关键在于多维度的精准把控。在证据收集与梳理方面,律师整合了房屋腾退协议、产权转移书、准住证、离婚协议、房屋买卖协议等一系列关键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清晰地呈现了房屋分配、交易以及各方过往诉求的完整事实脉络。在庭审抗辩过程中,律师从诉讼时效、房屋实际分配情况、原告过往行为等多个角度进行有力反驳。凭借严谨的证据链条和扎实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官驳回原告诉求,切实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此外,律师还巧妙地强调了原告行为可能存在的恶意以及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从侧面进一步强化了被告立场的合理性。

这起案例充分展示了在拆迁安置房分割纠纷中,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精心梳理证据以及巧妙运用诉讼策略的重要性。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律从业者,都能从中汲取宝贵的经验教训,以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房产法律纠纷。


继承律师事务所解读:拆迁安置房分割纠纷中的法律陷阱,

如果你遇到类似事件,但是无法解决   咨询我们


也可电话联系:15210796290


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副标题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副标题

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网部分内容可能涉及转载或摘录于网络,但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经本网核实后将会第一时间做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