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咨询:购房后卖家借配偶不同意为由阻碍过户发表时间:2025-03-25 10:46 购房后卖家借配偶不同意为由阻碍过户房产交易纷争尘埃落定:专业律师助力买受人成功维权在房产交易市场中,买卖双方因各种因素产生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期,一起涉及房屋产权归属、合同效力及履行问题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本案中,买受人赵某琳在律师的专业协助下,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办案策略值得深入探讨。 一、交易伊始:房屋买卖的曲折历程2015 年 11 月 21 日,在中介的居间介绍下,林某萱(出卖人)与赵某琳(买受人)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林某萱将位于密云区 X 室的房屋以 69.5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琳。付款方式明确为解押前支付 25 万元(其中包含定金 5 万元),网签时支付 25.5 万元,剩余 19 万元通过贷款形式支付。赵某琳依约支付了 5 万元定金后,林某萱随即交付了房屋,赵某琳也在此居住至今。 追溯房屋来源,林某萱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与北京 B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置了涉案房屋,总价款为 38.7872 万元。当时,林某萱首付 11.7872 万元,余款 27 万元通过公积金贷款支付。2013 年 10 月 28 日,林某萱与孙某宇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并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还清全部贷款。2017 年 3 月 24 日,北京 B 公司为林某萱办理完产权证书,该房屋登记为林某萱单独所有。 二、矛盾激化:纠纷的产生与各方诉求随着时间推移,交易过程中出现了波折,赵某琳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主要诉求:一是判令林某萱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缴税及过户手续,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是判令林某萱赔偿违约金 13.9 万元,同时要求林某萱承担诉讼费。赵某琳认为,在合同签订之初,双方对交易的履行有着清晰的预判,但林某萱因房价上涨企图撤销合同,这种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合同约定,给自己造成了巨大损失。 林某萱在庭审中认可合同签订、收到 5 万元定金及 20 万元首付款的事实,但提出了一系列抗辩理由:其一,她声称涉案房屋是与丈夫孙某宇的共同财产,此次售房并未获得孙某宇的同意,且孙某宇知晓后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其二,林某萱指责赵某琳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及尾款,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三,林某萱以北京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由,称购房首付比例大幅提高至 60%,致使自己无力另行购房,主张这构成了情势变更;其四,林某萱还认为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基于上述理由,林某萱提出反诉请求:一是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是要求赵某琳返还涉案房屋;三是赵某琳需按每月 800 元支付房屋占用费,按每月 18 元支付有线电视费(自 2015 年 11 月 21 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同时要求赵某琳承担反诉诉讼费。 孙某宇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请求确认林某萱与赵某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某宇称,自己与林某萱是夫妻关系,2012 年出资 5 万元与林某萱共同支付购房首付款,且以林某萱名义贷款后共同还贷,因此涉案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2015 年林某萱卖房时,自己并不知情。孙某宇认为赵某琳购房时明知林某萱已婚,且知晓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却未经自己同意,不构成善意取得,该房屋买卖行为损害了自身权利,所以坚决不同意出售该房屋。 赵某琳针对反诉及第三人的诉求进行了反驳。她指出,涉案房屋为林某萱婚前购买,虽然房产证在婚后取得,但登记在林某萱个人名下,应属林某萱个人财产,林某萱对该房屋拥有完全处分权。赵某琳强调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自己愿意全款支付剩余房款,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赵某琳还表示,自己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由于林某萱未及时取得产权证书,在起诉前并不具备网签条件,所以支付尾款的条件未成就,自身并未违约,林某萱解除合同的主张没有依据。赵某琳进一步指出,合同不存在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的情形,林某萱撤销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赵某琳不同意林某萱解除合同、返还房屋、支付占用费等请求,同时表示同意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下支付有线电视费,可在支付尾款时一并支付。 三、证据交锋:法庭上的关键博弈在诉讼过程中,赵某琳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以证明合同签订的事实,以及林某萱曾承诺配偶同意售房;提供收条以证明支付的价款用于解押;提供告知函以证明林某萱违约;提供购房资格核验结果以证明自身具备购房资格。然而,林某萱和孙某宇认可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但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 林某萱则提供了与北京 B 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书、结婚证、贷款还清确认书等材料。赵某琳认可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但对孙某宇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孙某宇提供了林某萱的离职证明、工资卡流水、取款单据、首付款收据等材料。赵某琳认可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但对其关联性提出质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证据展开了激烈的质证。赵某琳提供的购房资格核验结果虽遭林某萱和孙某宇质疑,但他们未能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反证据。对于孙某宇提供的林某萱离职证明,赵某琳对其真实性存疑,认为无法核实来源且不能证明林某萱特定时间段的收入情况。而孙某宇主张用于购房出资的取款单据,因取款时间与购房时间间隔近一个月且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法院未予认定。 四、争议焦点:案件核心问题剖析(一)原告诉求(二)被告抗辩及反诉(三)第三人诉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争议核心五、尘埃落定:法院的公正裁决经过全面审理,法院最终作出裁决:被告(反诉原告)林某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赵某琳办理密云县 x 室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到赵某琳名下。 六、深度剖析: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一)涉案房屋财产属性判定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涉案房屋登记在林某萱个人名下。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涉案房屋为林某萱婚前个人签订合同、支付首付并贷款,虽部分还款在婚后,但应认定为林某萱个人财产。 (二)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判定涉案房屋为林某萱个人财产,其与赵某琳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林某萱主张显失公平,但未提供受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证据,且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时应预见风险,该主张无依据。 (三)林某萱解除合同主张分析综上,林某萱解除合同的理由均不成立,其反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支付占用费等均不应得到支持。 (四)买卖合同履行可能性分析林某萱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赵某琳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并提存尾款,双方约定的过户期限届满,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赵某琳要求林某萱协助过户的请求合理,但其主张林某萱发送告知函构成违约依据不足,因林某萱系基于对合同及付款行为的认识错误,并非故意不履行合同。 七、胜诉秘诀:专业律师的关键作用对于赵某琳的代理律师而言,胜诉的关键在于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与事实证据。在证据梳理阶段,律师整合了合同签订、款项支付、房屋交付等一系列关键证据,清晰地呈现了合同履行的全貌。面对被告及第三人的主张,律师从房屋产权归属的法律规定、合同效力的判定标准、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等多个角度进行有力反驳。通过严谨的论证,证明了房屋为林某萱个人财产,合同合法有效且具备履行条件,成功说服法官支持赵某琳的诉求,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针对对方对证据的质疑,及时指出其缺乏证据支撑的薄弱点,进一步强化了己方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同时,律师深入研究法律条文的适用场景,将其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有力回应了对方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这起案件充分彰显了专业律师在房产交易纠纷中的重要价值,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指明了方向,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律师咨询:购房后卖家借配偶不同意为由阻碍过户, 如果你遇到类似事件,但是无法解决 咨询我们 也可电话联系:15210796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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