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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律师:夫妻买房老人出资,离婚后老人起诉要回

发表时间:2025-03-25 11:04

起诉离婚律师:夫妻买房老人出资,离婚后老人起诉要回,在复杂的家庭关系中,经济往来往往交织着情感与利益,一旦产生纠纷,便可能引发激烈的法律对抗。本案便是一起因家庭间资金往来性质认定不清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背后蕴含的法律逻辑和办案思路,值得深入探讨。

一、家庭关系与房产交易脉络

叶某辉与沈某芳是夫妻,育有一子叶某平;许某强与梁某琳为夫妻,膝下有一女许某慧。叶某平与许某慧曾有一段婚姻,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登记结婚,却在 2020 年 2 月 12 日协议离婚。

早在 2014 年 6 月 10 日,沈某芳向许某强的银行账户转账 20 万元,紧接着 6 月 22 日,叶某辉又向该账户存入 370 万元,两笔款项共计 390 万元。叶某辉与沈某芳坚称,这笔钱是借给许某强、梁某琳用于购买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借款。

回溯到 2013 年,许某强在 10 月 27 日出售了昌平区二号房屋,并于 11 月 14 日收到售房款 279.6 万元。12 月 18 日,他将 280 万元转给了梁某琳。时间来到 2014 年 6 月 7 日,许某强与刘某乐签订协议,以 378 万元的总价购买一号房屋。当日,许某强收到梁某琳转来的 10 万元后,便支付了购房定金。7 月 14 日,一号房屋的产权登记至许某强名下,该房屋成为许某强与梁某琳的夫妻共同财产,叶某平与许某慧婚后在此居住使用。

二、纠纷爆发与法庭博弈

2021 年 3 月 17 日,叶某辉、沈某芳在要求许某强、梁某琳还款遭到拒绝后,毅然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要求许某强、梁某琳返还 39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然而,许某强、梁某琳在法庭上提出了截然不同的抗辩观点。他们声称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既没有借贷的合意,也没有书面的借款凭证。他们主张这笔款项是叶某平与许某慧结婚、婚后生活以及彩礼的费用,还称大约 130 余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偿还叶某平信用卡、购置结婚用品等,但遗憾的是,他们未能提供任何相关支出的证据。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叶某平与许某慧于 2015 年 9 月 12 日举办婚礼。叶某辉、沈某芳表示,结婚时并未提及彩礼一事,早在 2010/2011 年,叶某平就已经给过许某慧 30 万元彩礼,而且婚礼酒席费用也是由他们承担,与本案所涉款项毫无关系。他们还指出,梁某琳为叶某平还信用卡,是因为其保管着叶某平的收入,并且他们婚后也一直给予子女资金支持。同时,他们认可一号房屋的装修费用约 30 万元是由许某强、梁某琳支出。

为了证明购房资金的来源,许某强、梁某琳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售房协议及银行明细、购房协议及转账记录、其他案件判决书、聊天转账记录、理财协议、双方款项往来凭证等。他们试图通过这些证据说明购房资金来自售房款,与原告没有借贷关系,甚至认为原告起诉是因为腾房纠纷,并且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一号房屋的总价款为 378 万元,契税为 73500 元,许某强于 2014 年 7 月 7 日缴纳了契税。通过对许某强相关银行账户记录的审查发现,在收到原告的 390 万元后,他陆续支付了购房款及契税,剩余款项部分转给了梁某琳。

三、争议焦点聚焦

(一)原告主张

判令许某强、梁某琳返还 390 万元。

判令许某强、梁某琳支付利息。

(二)被告抗辩

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无借贷合意,未签书面借款凭证。

款项性质为子女结婚、婚后生活及彩礼费用,非借款。

被告有购房能力,无需借款,原告起诉因腾房纠纷。

即便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三)争议核心

案涉 390 万元款项是借款,还是子女结婚、婚后生活及彩礼费用。

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四、公正裁决彰显法律权威

经过全面、细致的审理,法院最终作出裁决:被告许某强、梁某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某辉、沈某芳偿还借款本金 390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五、深度剖析案件法律逻辑

(一)款项性质认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原告凭借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被告若提出抗辩,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对于款项属于彩礼等说法缺乏有力证据支持,且其解释也难以令人信服。从购房款的支付情况来看,一号房屋除定金外,购房款及契税的主要资金来源正是原告的 390 万元。虽然被告具备一定的付款能力,但他们的资金大多用于理财,其他所谓的借款证据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因此,法院认定该款项为借款,原告与许某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二)夫妻共同债务判定

由于案涉款项转给许某强后,被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且剩余款项也转给了梁某琳。根据法律规定,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许某强和梁某琳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诉讼时效判定

鉴于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六、胜诉关键:专业律师的智慧结晶

原告代理律师能够胜诉,关键在于精准把握证据和法律适用。在证据收集与整理方面,律师精心梳理转账凭证,清晰地展现出款项流向与购房款支付之间的紧密关联。针对被告的抗辩,律师从证据的关联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有力反驳。在法律适用上,律师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起严密的论证体系,成功说服法官支持原告诉求,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不仅为类似家庭间房产借款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也充分展示了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专业律师通过精准运用证据和法律,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的裁决,捍卫法律的尊严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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