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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未分割,男方擅自过户给再婚妻子

发表时间:2025-03-25 11:07

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未分割,男方擅自过户给再婚妻子,在家庭法律纠纷中,房产归属与处置问题常常引发激烈争议,涉及复杂的情感纠葛与法律权益博弈。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因夫妻共同房产处置引发的纠纷,通过对其深入剖析,我们能更清晰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一、房屋交易背景与过程

原告苏某与被告许某在 2002 年步入婚姻殿堂,携手走过七年后,于 2009 年协议离婚。被告许某在 2013 年 9 月再次组建家庭,与被告陈某结为夫妻。

故事要从 2008 年 1 月 28 日说起,彼时原告苏某与被告许某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得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号房屋。然而,这段婚姻在 2009 年画上句号时,该房屋却未进行分割。离婚后,原告苏某持续居住在这套承载着过往回忆的房子里。

回溯房屋的产权流转历史,2002 年,被告许某的父亲许某某购得涉案房屋,并取得产权登记证书。三年后的 2005 年 6 月 30 日,房屋过户至案外人何某名下。直到 2008 年 1 月 28 日,被告许某从何某处购得此房,使其成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2016 年 9 月 27 日,原告苏某与被告许某签订《房屋分割协议书》,试图对房屋归属及处置作出约定,为这段复杂的房产关系寻求解决方案。但仅仅一个月后的 10 月 28 日,被告许某在未经原告苏某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告陈某签署《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并擅自将房屋过户至被告陈某名下,这一行为犹如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后续一系列纠纷。

二、纠纷产生与解决尝试

原告苏某认为,诉争房屋属于其与被告许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某作为被告许某的现任配偶,理应知晓房屋的产权情况。二被告擅自过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苏某提出三项诉求:一是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无效;二是判令被告陈某、被告许某协助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许某名下;三是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许某与被告陈某在法庭上进行了抗辩。他们声称涉案房屋原本是被告许某父亲的,由于被告许某要购房不符合政策,才将房屋过户至被告陈某名下,并且强调已经告知了原告苏某。他们坚称诉争房屋并非原告苏某与被告许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 年 12 月 1 日,原告苏某正式起诉至法院。经过漫长的审理过程,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作出判决。由于当时《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的效力未经确认,法院对原告苏某要求恢复房屋登记等相关诉求未予处理,而是建议原告就《房屋分割协议书》的争议另案主张。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苏某与被告许某共同认可涉案房屋是在夫妻存续期购买,登记在被告许某名下,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并偿还房贷,且离婚时该房屋未作处理。然而,被告许某称房屋过户一事已告知原告苏某,这一说法遭到原告苏某的坚决否认,且二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征得原告同意。

三、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1. 确认被告许某、被告陈某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签订的《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无效。

  1. 判令被告陈某、被告许某协助原告苏某将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号恢复登记至被告许某名下。

(二)被告抗辩

被告许某、被告陈某共同辩称涉案房屋是被告许某父亲的,因被告许某要购房不符合政策才过户至被告陈某名下,且已告知原告苏某,诉争房屋不是原告苏某与被告许某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争议核心

  1. 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原告苏某与被告许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1. 被告许某、被告陈某签订的《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是否有效,即过户行为是否征得原告苏某同意。

  1. 原告苏某要求恢复房屋登记的诉求是否合理。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作出公正裁决:确认被告许某与被告陈某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签订的《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无效;被告许某、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苏某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号房屋变更恢复登记至被告许某名下。

五、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涉案房屋购于原告苏某与被告许某夫妻存续期间。尽管最初由被告许某父亲购置,但之后经过一系列流转,最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至被告许某名下。而且,双方的离婚协议也明确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被告许某、被告陈某主张房屋为被告许某父亲个人财产,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且缺乏有力证据支撑。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原告苏某与被告许某原夫妻共同财产。

(二)合同效力判定

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进行处理。被告许某未经原告苏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过户至被告陈某名下。这一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处分共有不动产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规定。同时,根据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在本案中,被告许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苏某的合法权益,《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应属无效。

(三)恢复登记诉求支持

由于《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依据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原告苏某要求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许某名下的诉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这一裁决不仅维护了原告苏某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坚守。

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各方权益,避免因一时冲动或不当行为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对于广大民众而言,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在面对类似问题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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