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律服务网: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发表时间:2025-03-28 15:34 3月27日,廉洁四川发文《以案为镜丨扣歪“第一粒扣子”的年轻国企老总》,披露成都市新都区香城新材料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闫科翰的贪腐细节。 闫科翰,男,汉族,1995年1月生,四川德阳人,2017年6月参加工作。曾任成都香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助理、新都区香城新材料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3年9月,闫科翰因涉嫌严重违法,接受新都区监委监察调查。 2024年1月,闫科翰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公职。 2024年5月,闫科翰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成都市新都区香城新材料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闫科翰接受审查调查。 从校门踏入国企大门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闫科翰仅用了六年时间,但这六年,也让他从年轻有为的培养对象堕落成为腐败分子。“我收的这些钱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没有踏破红线,我会一直是父母的骄傲、同事的榜样。现在却让父母活在闲言碎语中,跟女朋友的婚约也无法兑现,真正的人财两空。我今年才30岁,不敢想以后的路该怎么走。”如今,身处铁窗高墙内的闫科翰,常常悔恨痛哭。 年轻有为,高看一眼厚爱三分 2017年,大学毕业后的闫科翰应聘到成都香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初入职场的他心中满怀抱负,立志干出一番事业,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很快得到公司认可,并被任命为投融资部法务专员,负责公司融资业务的融资方案审核,一些重大项目更是让他作为评审专家、技术顾问参与决策咨询。 “他情商和智商都很在线,年轻能吃苦,脑袋又灵活,领导都很喜欢他。”这是闫科翰同事对他最多的评价。作为一名优秀的大学毕业生,刚刚参加工作的闫科翰勇于表现、积极进取,短短3年时间,25岁的他就完成了从法务专员到政策法务科副科长,再到投融资部副部长的任职经历。27岁,更是被提拔至香城新材料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重要岗位,组织的信任和厚爱可见一斑。 “这一路走来都那么顺畅,感觉自己的前途非常光明,内心的骄傲自满情绪也在增加。”闫科翰在忏悔书中写道。职务得到提升、位置更加重要,但闫科翰却逐渐放松了理论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在与金融机构、商人老板的交往中,面对动辄上亿元的项目和过千万的利润,开始觉得自己收入微薄而又寒酸,巨大落差下,他心态逐渐失衡。 心态失衡必然引发行为失范,贪念一起必将坠入违法犯罪深渊。2017年,某融资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某、谢某赴香城公司对接融资业务,闫科翰作为法务专员负责审查双方框架协议及融资项目协议。接洽初期,闫科翰本着公正态度和职业操守,对多项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为“顺利”推进业务并与闫科翰搞好关系,袁某等人决定私下用“诚意”去打通“堵点”。于是,袁某找到闫科翰,提出按融资总额千分之一的比例送予好处费,闫科翰心里一算,这一笔好处费就高达35万元。 面对项目融资方别有用心的拉拢“围猎”,思想“总开关”已经松动的闫科翰,就在袁某等人送出的35万元“好处费”中败下阵来。他开始沉迷权力变现,利用“融资专员”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与商人老板做起了“生意”,在审查双方框架协议及融资项目协议上大开方便之门,妄想赚得盆满钵满。 行差踏错,泥足深陷无法自拔 谈到第一次收钱的场景,闫科翰回忆:“我当时正在办公,融资方来找我,随后便给了我一个鼓鼓的双肩包,我的感觉是惊讶,不知道怎么去应对,稀里糊涂地就拿着了。”虽然内心十分忐忑,但看到满背包的百元大钞,闫科翰还是开心并慌张地接受了这笔35万元的现金巨款…… 闫科翰对调查人员交代,一开始收钱的时候,自己还是忐忑不安,内心也曾挣扎过,但在自大情绪和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反而认为自己就是学法律专业的,肯定能比别人隐藏得更好,而且这些钱是别人主动送的、也不是公家的钱,公司不会察觉,闫科翰觉得自己完全可以做得天衣无缝。 第一次伸手的“成功经历”成了闫科翰思想上的溃坝,使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彻底扭曲。“后期就不拒绝了,你给我多我也要,给我少我也接着,不像刚开始的时候那么忐忑,后来真是有点麻木了。所以说第一次不能伸手接,这个是很关键的。”闫科翰忏悔道。 利用投融资业务法规审查、融资方案谈判等职务便利,闫科翰先后帮助袁某等人实际控制的融资中介机构与香城公司完成了10个融资项目。按照事前约定的“老规矩”,袁某等人按融资总额的千分之一给闫科翰送上好处费。经查,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闫科翰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1次收受融资中介机构好处费共计232万元。 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会见权: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支持。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需侦查机关许可外,律师会见在押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办案机关批准,且会见时不被监听,可自由交流案情。 阅卷权: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证据、笔录、法律文书等。律师还可申请检察机关、法院提供电子卷宗,并需对涉密材料遵守保密义务。 调查取证权: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但需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同时,律师也可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据,或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 辩护权:律师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在审查逮捕阶段,可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可就案件定性、证据问题发表意见;在审判阶段,可提交辩护意见书,参与庭前会议,对证据进行质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参与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代理申诉、控告权: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如限制会见、拒绝阅卷等,可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可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并提交相关理由和证据。 申请延期审理权: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律师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以便更好地准备辩护。 获得诉讼文书副本权:有获得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人身保障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言论不受民事、刑事责任追究,但需排除诽谤、侮辱等情形。 拒绝辩护权:若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或利用律师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申请回避权: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司法人员,律师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在闫科翰案件中,律师可以在不同阶段发挥以下作用: 侦查阶段 提供法律帮助:为闫科翰提供法律咨询,解释其所涉及的受贿罪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犯罪构成、量刑标准等,让他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识。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闫科翰的具体情况,如身体状况、案件情节等,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申请取保候审,以改善其在侦查阶段的人身自由受限状况。 与侦查机关沟通: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侦查进展,提出对闫科翰有利的事实和证据线索,争取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予以关注,避免遗漏对闫科翰有利的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分析研究,找出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疑点,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准备。 提出辩护意见:根据查阅的案件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闫科翰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例如,如果发现案件中存在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等问题,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争取检察机关在起诉时予以考虑,做出有利于闫科翰的决定,如不起诉或者降低起诉罪名。 与检察机关沟通协商:就案件的处理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商,尝试争取对闫科翰有利的量刑建议。如果闫科翰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律师可以与检察机关协商,看是否能在量刑上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阶段 准备辩护策略: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详细的辩护策略。如果案件存在证据瑕疵,律师可以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方面进行辩护,要求法庭排除非法证据;如果闫科翰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坦白、认罪认罚等,律师在庭审中要充分阐述这些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参与庭审辩护:在法庭上,律师代表闫科翰进行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反驳和辩解。通过询问证人、出示证据、发表辩护意见等方式,维护闫科翰的合法权益。例如,对控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找出其证言中的矛盾和漏洞,削弱控方证据的证明力。 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确保闫科翰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如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如果发现法庭审判程序存在违法之处,律师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庭予以纠正,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此外,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律师还可以为闫科翰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其正确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缓解其心理压力。同时,律师也可以与闫科翰的家属保持沟通,及时向他们反馈案件进展情况,解答他们的法律疑问。 北京法律服务网: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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