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210796290

刑事案件每月 “摔倒” 骗保 20 余万获刑

发表时间:2025-05-13 14:46
【典型意义】
  1. 保险诈骗罪的法律界定与惩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案明确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该类犯罪行为认定的严谨性,为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标准范例,彰显了法律对保险诈骗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有力维护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1. 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重要性:在保险诈骗案件中,对于虚假证据的识别和真实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法院通过对李某伪造的医院病历资料、费用清单等证据的细致审查,结合其异常频繁的 “受伤” 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体现了司法审判中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和对事实真相的不懈追求。

【案情简介】
2022 年 7 月至 2024 年 1 月,被告人李某穿梭于多家外卖平台,成为一名外卖员。每当开启配送业务,平台自动为其购买的意外保险便生效,保费从他个人账户扣除。这本是一份保障,却被李某视作 “敛财工具”。某保险公司在理赔核查时发现异常:李某送外卖期间,几乎每月 “摔倒” 一次,甚至有时一月两次,短短不到两年,竟 “摔倒受伤” 18 次。如此反常频率,引起保险公司警觉,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法院深入审理查明,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18 次捏造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受伤的虚假情况,并精心伪造医院病历资料、费用清单、收费票据等关键证据,以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凭借这些虚假材料,李某成功骗取保险理赔款 206,819.89 元。李某自以为天衣无缝,却不知每一次虚假操作都在为自己编织法律的 “牢笼”。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综合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 万元;同时责令其向被害单位保险公司退赔经济损失 206,819.89 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保险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认定。李某多次且规律性地编造相同 “摔倒受伤” 事故,结合其伪造证据的行为,充分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故意。即使李某辩称存在真实受伤情况,但其频繁且异常的理赔记录与伪造证据的事实,足以推翻其辩解,明确其犯罪的主观恶性。
争议焦点二:骗取保险金 “数额较大” 的标准适用。在保险诈骗案件中,“数额较大” 是认定犯罪的重要标准。本案中,李某骗取 20 余万元保险金,远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其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法院据此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文章围绕案件从多维度进行了分析解读。若你觉得某些部分需要补充案例细节、调整评析角度,欢迎随时告知。


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副标题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副标题

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网部分内容可能涉及转载或摘录于网络,但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经本网核实后将会第一时间做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