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诈骗罪获刑,虚拟刷单骗取平台补贴近 10 万发表时间:2025-05-13 14:50 【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 2021 年 1 月,许某通过网络学习到在某电商平台上利用虚拟刷单交易骗取平台补贴的方法。此后,他利用本人及王某、许某、冯某的身份信息,在该平台开设了四家店铺。为实施诈骗,许某安排上线人员维护店铺商品,使用亲属朋友手机号,并购买大量刷手账号,在平台注册新用户申领优惠券及红包。通过在自己开设的店铺进行虚假货物交易、虚假发货收货等操作,许某以店主身份获取平台对优惠券、红包等现金补贴。 从 2021 年 1 月至 9 月,短短 8 个月时间,许某的诈骗行为从未间断。他精心设计每一个虚假交易环节,企图瞒天过海。然而,再周密的计划也有破绽。最终,经核查,许某共计骗取该平台 99,265.84 元。他以为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可以肆意妄为,却不知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在法律的监控之下。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许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20,000 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许某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网络刷单骗取平台补贴行为的定性。在网络交易中,刷单行为屡见不鲜,但并非所有刷单都构成犯罪。本案中,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许某通过虚假交易和虚假发货,故意制造符合平台补贴条件的假象,使平台基于错误认识支付补贴,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便许某辩称部分交易存在真实成分,但其主要目的和行为方式均围绕骗取补贴展开,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 争议焦点二:诈骗金额的认定标准。在涉及网络交易的诈骗案件中,准确认定诈骗金额是量刑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许某通过多家店铺、多个账号进行虚假交易,涉及大量电子数据和交易记录。法院通过对平台后台数据、银行流水、交易凭证等多方面证据的比对分析,最终确定了 99,265.84 元的诈骗金额。这一认定过程既遵循了证据规则,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金额认定的严谨态度,为同类案件的金额认定提供了参考。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以上文章完整呈现了许某诈骗案的相关内容。若你认为在案例细节、评析深度等方面有调整需求,欢迎随时和我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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