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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获刑:发送 ETC 续期诈骗短信盗刷百万

发表时间:2025-05-13 15:13
发送 ETC 续期诈骗短信盗刷百万,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获刑!
【典型意义】
  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与法律适用:本案涵盖了信用卡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多个环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链条打击的决心。通过对黎某等诈骗实施者和邢某某等赃款转移者的分别定罪量刑,明确了不同犯罪环节的法律责任,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本,有力震慑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各个参与主体。

  1. 累犯及再犯情节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量刑考量:黎某、刘某、李某等被告人存在累犯或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刑的情况,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这一判决凸显了法律对屡教不改犯罪分子的从严惩处原则,强调了犯罪记录在量刑中的重要影响,警示潜在犯罪者不要心存侥幸,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面临加重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2022 年至 2023 年 4 月,一场精心策划的电信网络诈骗阴谋在信息网络中悄然展开。黎某伙同刘某等 10 人,购买境外域名网站,向不特定人群撒网式发送 “ETC 续期办理” 钓鱼短信。这些短信中暗藏虚假网页链接,当被害人因疏忽点击链接后,便会误认为进入官方网页,按照提示输入信用卡卡号、开户行等关键信息。而在被害人操作的同时,犯罪团伙已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其信用卡信息,并迅速将信用卡与事先准备的带有 NFC 功能的手机钱包进行绑定。
为降低被害人察觉风险,被盗取信息的信用卡并不会立即被使用,而是被搁置 2、3 个月。待被害人放松警惕后,犯罪人员利用手机钱包的支付功能,在已绑定下游销赃银行卡的 POS 机上进行消费,以此盗刷信用卡。在这段时间里,40 余名被害人累计 100 余万元财产被犯罪团伙非法窃取。
与此同时,邢某某等 15 人在案件中充当了 “帮凶” 角色,他们提供个人或他人银行卡,用于接收并转移犯罪所得赃款,帮助诈骗团伙完成了整个犯罪链条的最后一环。此外,经调查发现,黎某曾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刘某、李某曾犯诈骗罪,均有犯罪前科。
【法院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黎某、刘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系主犯。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刘某、李某曾因电信诈骗犯罪被刑事处罚,也予以从重处罚。
综合在案证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黎某等十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半至三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不等;邢某某等十五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黎某等十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继续追缴邢某某等五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目前,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信用卡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认定。本案中,犯罪团伙通过获取信用卡信息进行盗刷,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专家指出,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利用了信用卡这一特殊支付工具实施诈骗。黎某等人获取信用卡信息后,利用手机钱包与 POS 机结合的方式盗刷,符合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 的构成要件,这一认定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中涉及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争议焦点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认定。对于邢某某等提供银行卡转移赃款的行为,如何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存在争议。专家认为,司法实践中可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方式、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判断。邢某某等人提供大量银行卡用于接收不明来源资金,且资金转移方式异常,足以推定其主观明知。法院据此对其定罪量刑,为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提供了实践参考。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以上文章全面分析了电信网络诈骗案的各方面内容。若你觉得案例细节、评析角度等方面需要调整,欢迎随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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