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破此类骗局:保健品冒充神药骗老人 26 万发表时间:2025-05-13 15:21 【典型意义】 明确涉老保健品诈骗法律红线与惩处标准 本案清晰界定了将食品冒充药品、虚构产品功效骗取老年人钱财的行为属于诈骗罪,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范例。通过对被告人的严厉惩处,彰显了法律对涉老诈骗行为 “零容忍” 的态度,有力震慑了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化了法律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揭示涉老保健品诈骗常见套路与防范要点 详细剖析了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易轻信他人的心理,通过免费看病、领取礼品等诱饵,组织讲座、虚假看诊等手段实施诈骗的全过程。这有助于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属的防范意识,使其能够准确识别此类诈骗套路,从源头上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同时也为社会各界开展针对性的防诈宣传教育提供了生动素材。 【案情简介】 2021 年 3 月至 8 月期间,赵某、朱某、梁某等人精心策划了一场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诈骗阴谋。赵某和朱某负责租赁场地、采购货物以及收款等关键环节,为诈骗活动的开展提供物质基础。梁某则假扮医生,以专业人士的身份获取老年人的信任。 他们的诈骗流程十分缜密。首先,销售人员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老年人信息后,主动拨打电话,以免费看病、领取礼品等极具吸引力的理由,邀请老年人参加在酒店等地举办的讲座。在讲座前,销售人员会提前了解老年人的疾病情况,并告知梁某。讲座过程中,梁某利用这些信息,假装通过专业看诊准确说出老年人的病症,营造出自己是 “神医” 的假象。随后,他们便向老年人推销 “华佗龟灵丹”“心脑一体通” 等所谓能治疗疾病的保健品,而这些实则只是普通食品。多名老年人在他们的哄骗下,信以为真,纷纷掏钱购买,最终被骗取钱款共计 26 万余元。好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三被告人在家属协助下退还了全部涉案钱款。 【法院裁判】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朱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他们共同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性质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不过,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并且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还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这些情节,法院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三万元,同时将在案扣押的钱款发还给各被害人。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诈骗罪与普通商业欺诈的界限认定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应定性为诈骗罪存在一定争议。专家指出,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欺诈行为的程度。普通商业欺诈通常是在商业活动中对产品进行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而诈骗罪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将食品冒充药品,虚构治疗功效,其行为已超出普通商业欺诈范畴,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这一认定明确了在涉老保健品诈骗案件中,如何准确区分不同性质的欺诈行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争议焦点二:对老年人特殊群体的保护考量 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在认知能力、信息获取等方面相对较弱,容易成为诈骗分子的目标。专家认为,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进一步加强对涉老诈骗案件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通过多种方式提高老年人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如开展社区宣传、发布案例警示等,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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