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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网购毒物欲害夫,犯罪形态及责任认定引关注!

发表时间:2025-05-20 15:09
【典型意义】

  1. 对于犯罪形态的准确认定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等不同形态的区分,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依据严格的法律标准和证据,准确判断被告人的行为阶段,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 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案件中,对于被害人过错及被告人从轻、减轻情节的考量,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既要关注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也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简介】
2024 年 5 月至 8 月,吉林省扶余市 “80 后” 女子高某因家庭矛盾,产生了与丈夫赵某某同归于尽的想法。在此期间,她频繁在网上搜索 “如何使人致癌、慢性中毒”“鼠药兑水慢性中毒的症状” 等相关有毒有害物质信息,并在购物网站 16 次购买氯化钡、老鼠药、杀虫剂、黄曲霉素等有毒物品,试图毒害丈夫。8 月 10 日,高某下单购买奥邦盐酸米多君片,8 月 14 日再次下单购买老鼠药。8 月 17 日,高某经传唤到案,公安机关依法至快递驿站提取并扣押了有毒物品。

高某辩护人提出,高某主观上虽有自杀和杀人动机,但未着手犯罪,应构成犯罪中止。同时,高某生活无望,多次不幸婚姻致其轻生,且被害人存在殴打高某的行为,有一定过错。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高某多次网购有毒物品欲投毒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人故意因家庭纠纷引发,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高某 2024 年 5 月至 8 月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有毒物品 16 次,在公安机关扣押有毒物品时,其行为不具备犯罪中止特征,故不采纳辩护人关于高某系犯罪中止的意见。不过,高某为犯罪准备工具,属犯罪预备,可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决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犯罪形态的认定是本案关键。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本案中,高某在被传唤到案时,其购买的有毒物品已处于即将被用于犯罪的状态,并非主动放弃犯罪,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据其行为事实准确认定为犯罪预备,体现了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运用。
争议焦点二:家庭矛盾引发犯罪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及被告人从轻情节的权衡。虽然高某经历多次不幸婚姻,被害人也存在殴打行为,但这些因素并不足以改变其故意杀人的犯罪性质。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高某的犯罪预备、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考虑到了案件的特殊情况,实现了法律公正与情理的平衡。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以及对于犯罪预备、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量刑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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