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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刷流水” 为名诈骗获刑,网络交友诈骗的司法认定逻辑

发表时间:2025-05-20 15:37

【典型意义】

  1. 网络交友诈骗的司法认定逻辑:本案通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链,清晰展现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 “完成收款码任务” 的理由骗取他人财物的全过程,为同类案件的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提供了参考样本,警示公众警惕网络交友中的 “甜蜜陷阱”。

  2. 轻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法院在审理中结合曹某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既体现了对诈骗罪的严肃惩处,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简介】

90 后男子曹某通过聊天软件结识同城女子杜某,以 “完成商家收款码任务” 为由,谎称 “转账后 2 小时内返还”,分三次骗取杜某转账 1 万余元,仅当场返还 900 余元,剩余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杜某报案后,曹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曹某家属代其赔偿杜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查明,曹某曾因犯罪受过处罚,此次以虚假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 “较大” 标准(根据司法解释,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 3000 元至 1 万元以上,各省可自行规定)。尽管曹某与杜某见面初期看似 “正常交友”,但其后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转账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曹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1 万元。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如何区分正常借贷与交友诈骗?
专家指出,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

  • 正常借贷:通常有真实借款用途、还款意愿及合理还款计划;

  • 交友诈骗:以虚构理由(如 “紧急求助”“低风险高回报任务” 等)诱导转账,资金用于挥霍且无还款行为。
    本案中,曹某虚构 “刷流水任务” 骗取资金且未按承诺返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争议焦点二:轻罪案件中谅解与量刑的关系如何把握?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谅解是重要量刑情节,但需结合犯罪性质、情节综合判断。本案中,曹某诈骗数额刚达入罪标准,且系初犯(前科为其他罪名),积极退赔谅解可体现其悔罪态度,法院据此适用缓刑,符合 “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数额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3000 元至 1 万元以上、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案例启示】

本案警示公众:网络交友需保持理性,对涉及金钱的请求务必提高警惕。社交平台并非 “法外之地”,任何以欺骗手段谋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建议公众妥善保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报案,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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