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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平台数据纷争,权益界定与责任认定成焦点!

发表时间:2025-05-20 16:20
【典型意义】

  1. 法院对竞争关系的认定,依据互联网医疗平台所面向的用户群体、服务内容及经营活动的重合性,打破了被告关于不同赛道无竞争关系的辩称,为判断此类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标准。同时,明确平台对用户生成内容集合所享有的竞争性权益独立于用户权利,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合理界定了平台数据权益1

  2. 通过考量被诉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行业商业道德,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进行价值考量和利益平衡,有效规制了互联网医疗领域的数据不正当抓取、搬运行为,保障了平台经营者数据权益,激励合法经营积累数据,提升消费者福祉1


【案情简介】
时代公司运营全国领先的互联网医疗甲平台,经多年经营积累大量诊疗相关内容及医生文章数据。海洋公司经营乙平台,与时代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时代公司称海洋公司的乙平台大量爬取、搬运甲平台的患者点评数据、医生科普文章数据等,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竞争优势与经济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海洋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500 万元并要求消除影响。海洋公司辩称双方平台分属不同赛道无竞争关系,涉案数据归用户,时代公司无权益,且其行为未超合理限度、未违商业道德、已及时删除未造成损害,时代公司索赔无依据且过高。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时代公司与海洋公司同处互联网医疗领域,存在竞争关系。时代公司对用户生成内容的收集、整理、传播和利用使其获得竞争优势,其对涉案数据合集的权益应受保护。海洋公司抓取数据并展示,导致乙平台对甲平台产生实质性替代,损害时代公司竞争利益,其不投入成本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海洋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时代公司经济损失 2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30 万元。海洋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 竞争关系的准确认定是本案关键。在互联网医疗领域,不能仅依据平台自身宣称的 “赛道” 来判断竞争关系,而应从实际的用户群体、服务内容和经营活动等方面进行考量。法院通过细致审查,认定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为后续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奠定了基础,这也为类似案件中竞争关系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争议焦点二 平台数据权益的界定是另一个核心问题。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归属和权益界定复杂。本案中,法院明确了平台对经过整理、集合的数据享有独立于用户的竞争性权益,这一认定既考虑了平台在数据收集、整理和利用过程中的投入和贡献,也平衡了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保护平台数据权益和规范数据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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