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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厕所被同学捉弄遭电击致残,学校与涉事学生责任如何划分?

发表时间:2025-05-20 16:23

【典型意义】

  1. 教育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司法认定:本案明确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负有日常教育管理和安全防范义务。法院结合事故成因与过错程度,判定学校承担主要责任(90%),凸显了对校园安全管理漏洞的严格追责,为同类案件中教育机构责任划分提供了重要参考。

  2. 学生嬉闹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界定:涉事学生的 “恶作剧” 虽非直接导致电击的必然原因,但作为事故诱因,需承担次要责任(10%)。法院通过分析行为与损害的时空关联性及过错程度,合理区分责任比例,平衡了个案公平与法律适用标准。

【案情简介】

2023 年 12 月 4 日,大悟县实验中学学生李某在厕所内被同班同学付某推倒,随后付某拉住厕所门,李某在挣扎中触碰到厕所内带电设施,导致电击伤。2024 年 8 月,经鉴定,李某构成七级(偏瘫)、八级(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伤残,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 44%,需长期护理及后续治疗。

李某家属认为,付某的捉弄行为是直接诱因,学校存在管理疏漏(如厕所用电安全隐患未排除、教师未尽到安全教育责任),遂将付某及学校诉至法院,索赔 86 万余元,并请求认定付某行为构成校园欺凌。

付某一方辩称其行为属于课间嬉闹,无主观恶意;学校则主张已尽到日常管理义务,电击事故属意外。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

  1. 学校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对校内设施安全及学生行为管理负有法定职责。厕所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制止学生危险行为,过错明显,应承担 90% 责任。

  2. 付某承担次要责任:其推倒李某并拉住厕所门的行为,虽非故意追求损害结果,但客观上成为事故诱因,存在过失,应承担 10% 责任。

  3. 校园欺凌认定未予支持:现有证据显示付某行为属于偶发嬉闹,无长期欺压、侮辱等校园欺凌特征,故不构成欺凌。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的边界如何界定?
专家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学校需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需担责。本案中,厕所作为校园公共场所,学校未排查用电安全隐患,且未及时干预学生危险行为,显然未尽到管理义务,因此承担主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二:学生 “恶作剧” 与损害后果的责任关联
司法实践中,判断非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需考量行为的危险性及可预见性。付某的行为虽非直接导致电击,但在封闭空间内推搡他人可能引发意外,其应当预见风险却未停止,故需承担次要责任。此外,本案未认定校园欺凌,体现了法律对 “欺凌” 构成要件(如主观恶意、持续性)的严格把握,避免泛化认定。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明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

【案例启示】

本案警示学校需强化校园设施安全排查与学生行为规范教育,尤其关注厕所、走廊等易发生意外的场所。同时,家长应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处理同学关系,避免危险嬉闹。对于校园伤害事件,法律既严格追究责任方,也注重区分行为性质,确保裁判既合法又合乎情理,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治理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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