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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网: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5-05-26 15:45

【典型意义】

  1. 特殊保护原则的司法实践:本案凸显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明确网络平台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谣言、隐私泄露等侵权信息负有主动审查义务,突破传统 “通知 — 删除” 规则的局限性,强调对未成年人权益的 “靠前保护”。

  2. 平台责任的重新界定:通过司法裁判推动网络平台建立健全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快速处置机制,强化平台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社会责任,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案情简介】

2024 年,北京某高中女生李小花(化名)遭遇严重网络欺凌:同班同学小丽因校园纠纷,伙同小涛在某 App 制作并发布包含李小花清晰面部特征、个人信息及低俗黄谣内容的视频,浏览量迅速飙升至 3.5 万次。尽管小丽及其家人真诚道歉并获谅解,但涉案网络平台在接到投诉后次日才删除视频,未能通过技术手段主动拦截侵权内容。李小花因不堪舆论压力陷入重度心理创伤,其父母遂将平台所属的某科技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裁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

  • 侵权内容明显性:涉案视频包含未成年人清晰面部特征、个人隐私及露骨侮辱性语言,违法性显而易见,平台本可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却未主动拦截。

  • 平台注意义务升级: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平台对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信息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本案中,视频浏览量短时间激增,平台未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预警机制,存在明显过错。

  • 责任认定:平台符合 “知道或应当知道” 侵权行为的情形,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判决其赔偿李小花精神损害抚慰金 8000 元及律师费。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平台 “知道或应当知道” 的认定标准

传统司法实践中,平台责任多以 “通知 — 删除” 规则为基础,但本案创新性地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纳入考量。专家指出,涉案视频的未成年人特征明显、侵权内容低俗且传播范围广,平台仅凭 “事后删除” 无法免责。法院通过审查平台是否建立主动监测机制、是否利用技术手段筛查侵权信息,认定其 “应当知道” 侵权行为存在,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倾斜保护。

争议焦点二:平台责任边界的拓展

本案突破了 “通知 — 删除” 的被动保护模式,明确平台需承担预防性责任。专家强调,《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 “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投诉等机制”,本案中平台未履行主动审查义务,放任侵权信息传播,其责任不仅限于 “接到通知后删除”,更需通过技术升级和制度完善预防侵权行为发生。

【法律指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综合考量信息类型、侵权程度、平台技术能力等因素,认定平台是否 “知道或应当知道” 侵权行为。

【案件启示】

  • 对未成年人的警示:遭遇网络欺凌时,应及时告知家长、报警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羞于启齿加剧伤害。

  • 对网络平台的要求:需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审核机制,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识别涉未侵权信息,缩短投诉处理时效,对疑似侵权内容采取 “先拦截、后审核” 措施。

  • 对社会的呼吁:构建 “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 六大保护体系,共同织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网,让数字时代的未成年人免受网络暴力侵害。


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标志着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深度探索。它不仅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范本,更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无论实施者是个人还是平台,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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