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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从法律角度可从诈骗罪的构成与量刑、案件典型特征、被害人权益救济三个层面

发表时间:2025-07-15 15:30

结识经过:2021 年 11 月,37 岁的上海徐汇区居民陈女士在手机游戏中结识了来自广东的朱某。朱某自称是酒吧老板,在游戏中出手阔绰,常发红包、赞助比赛奖金,两人因此逐渐熟悉,并在游戏中组成情侣,还开启了游戏外的深度交流。

诈骗过程:2022 年 6 月,朱某以酒吧因税务问题被查,银行卡冻结为由,向陈女士借款 3000 元周转,陈女士出于对他的信任答应了请求。此后,朱某不断编造各种借口,如支付日常开销、打官司需要保释金和律师费等,以苦情戏码博取陈女士同情,持续向其借款。陈女士不仅掏空了自己工作十多年攒下的四十多万元积蓄,还向银行贷款来帮助朱某。截至 2025 年,陈女士陆陆续续向朱某转账达一百余万元,而朱某仅归还了约一万元。

骗局揭露:2025 年 2 月 8 日,朱某用小号冒充 “前妻” 联系陈女士,称朱某被绑架,要求凑十多万元赎金。陈女士起初怀疑但仍很担忧,提议报警却被 “前妻” 以会危及朱某生命为由阻止。后来,在陈女士未筹到钱再次提议报警时,“前妻” 却告知朱某已逃脱。陈女士因觉得事有蹊跷,拨通朱某视频电话,发现背景与以往不同,遂怀疑绑架事件是假的,于是选择报警。

案件结果:警方调查后发现,朱某在广东当地从未经营过酒吧,其酒吧老板身份是虚构的,向陈女士借款主要是为了填补赌博所欠下的巨额债务。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徐汇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结合案件细节,从法律角度可从诈骗罪的构成与量刑、案件典型特征、被害人权益救济三个层面进行解读,具体如下:

一、本案中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要件:


  1.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朱某虚构 “酒吧老板” 身份,编造 “酒吧被查”“被绑架需赎金” 等理由,实际将骗取的 100 余万元用于赌博挥霍,而非所谓的 “周转”,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 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

    • 虚构事实:伪造身份(非酒吧老板)、虚构经营困境(无实际酒吧)、甚至用小号冒充 “前妻” 制造 “绑架” 假象,通过一系列谎言骗取陈女士信任;

    • 骗取财物:利用陈女士的情感依赖(游戏情侣关系),促使其多次转账,最终骗取 100 余万元。

  3. 涉案金额已达 “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高
    根据司法解释,诈骗罪中 “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为 50 万元以上(各地可根据经济水平微调)。本案中 100 余万元远超该标准,结合朱某 “多次诈骗”“用小号冒充他人加深骗局” 等情节(反映主观恶性较深),量刑大概率在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案件凸显 “情感操控型诈骗” 的典型特征,需警惕三大陷阱

本案属于典型的 “网络情感类诈骗”(俗称 “杀猪盘” 的变种),其核心逻辑是 “先建立情感依赖,再实施财产诈骗”,这类案件往往具有以下特征,需重点警惕:


  1. 身份虚构与 “人设包装”:骗子通常在虚拟场景(如手游、社交软件)中塑造 “成功人士”“深情人设”(如本案中 “酒吧老板”“愿意与女方长期发展”),利用网络信息不透明的特点降低被害人警惕性。

  2. 情感绑定与 “精神操控”:通过日常嘘寒问暖、建立 “情侣关系” 等方式,让被害人产生情感依赖,甚至在自身经济困难(如陈女士 “吃泡面度日”)的情况下,仍因 “担心对方” 而持续转账,实质是被情感裹挟。

  3. “渐进式” 诈骗与 “危机话术”:从最初的 “小额周转”(如本案首次借款 3000 元)逐步升级到大额转账,并用 “紧急情况”(如 “被查要坐牢”“被绑架有生命危险”)制造焦虑,迫使被害人在慌乱中放弃理性判断。

三、被害人陈女士的权益救济途径

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陈女士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讨被骗财物


    陈女士可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朱某返还被骗的 100 余万元。但需注意:若朱某已将财物挥霍且无其他财产(如房产、存款等),即使法院判决返还,实际执行可能存在困难。因此,被害人应及时向警方提供朱某的财产线索(如已知的银行卡、房产、车辆等),便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提高退赔可能性。

  2. 关注案件追赃挽损进展


    司法机关在办理诈骗案件时,会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包括诈骗款项)。若朱某家属为争取从轻处罚,可能主动退赔部分或全部款项以获得陈女士谅解(谅解可作为量刑从轻情节),陈女士可与办案机关(如检察院、法院)沟通,表达退赔诉求。

四、警示:网络交友需守住 “三个底线”

本案再次提醒公众,虚拟网络中交友需保持理性,尤其涉及财物时应坚守:


  1. 身份核实底线:对 “高富帅”“成功人士” 等人设,务必通过视频通话、核实真实工作单位(如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实地探访等)确认身份,避免被 “头像 + 话术” 欺骗;

  2. 大额转账底线:无论对方以 “周转”“救急” 还是 “投资” 为由,涉及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转账(尤其是 5 万元以上),务必与家人、朋友沟通,或通过警方、律师核实情况;

  3. 报警及时底线:一旦发现对方身份存疑、理由牵强(如本案中 “绑架后突然逃脱”),立即停止转账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越早报警,越易冻结涉案账户,减少损失)。


综上,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的诈骗罪,法律将依法严惩;而被害人的遭遇也警示我们,网络情感虽易产生,但涉及财产时需保持清醒,守住法律和理性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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