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引争议,法院依法判偿还发表时间:2025-08-18 15:52 甘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时常前往马某经营的麻将馆打牌娱乐。从 2023 年年底开始,甘某和张某多次向马某借钱。据马某称,这些借款用途不一,有时是为了打牌应急,有时则是因为资金周转需要。每次借款数额从三五千元不等,且均以现金形式交付给甘某和张某。在双方进行口头对账后,2024 年 2 月 1 日,甘某向马某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 2.69 万元的借条,明确了债务关系。 然而,借款到期后,甘某和张某并未按照约定按时还款。马某多次催款,均未得到回应。无奈之下,马某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甘某和张某诉至法院。马某请求法院判决甘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金 2.69 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息共计 27438 元。 律师解读: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法律要点在甘某、张某与马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效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等问题成为案件核心。结合《民法典》及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从以下角度进行法律解读: 一、借条的法律效力与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本案中,甘某向马某出具的 2.69 万元借条是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条作为借款合同的简化形式,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马某陈述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每次三五千元),结合双方在麻将馆的日常交集,小额现金交付符合生活常理,且借条作为事后对账凭证,进一步佐证了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可借条的证明力,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本案的另一核心问题是:甘某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是否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具体到本案: 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马某)需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若马某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张某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债务仅由甘某个人承担。 三、当事人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与诉讼权利行使本案中,甘某和张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缺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从当事人权益保护角度看,甘某和张某的缺席行为存在明显风险。即使对借款事实有异议(如借款金额不实、已部分还款等),也应到庭提供证据并陈述理由,否则法院可能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四、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风险提示与法律建议(一)对债权人(如马某)的建议(二)对债务人(如甘某、张某)的建议(三)对夫妻双方的提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注意债务风险隔离,对一方对外借款保持审慎态度,避免因配偶的个人不合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发现配偶存在大额不明借款,应及时留存证据(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案件可能的判决走向结合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法院可能作出如下处理: 本案再次提醒:民间借贷需注重证据留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标准,而积极参与诉讼、行使抗辩权利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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