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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引争议,法院依法判偿还

发表时间:2025-08-18 15:52

甘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时常前往马某经营的麻将馆打牌娱乐。从 2023 年年底开始,甘某和张某多次向马某借钱。据马某称,这些借款用途不一,有时是为了打牌应急,有时则是因为资金周转需要。每次借款数额从三五千元不等,且均以现金形式交付给甘某和张某。在双方进行口头对账后,2024 年 2 月 1 日,甘某向马某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 2.69 万元的借条,明确了债务关系。


然而,借款到期后,甘某和张某并未按照约定按时还款。马某多次催款,均未得到回应。无奈之下,马某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甘某和张某诉至法院。马某请求法院判决甘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金 2.69 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息共计 27438 元。


律师解读: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法律要点

在甘某、张某与马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效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等问题成为案件核心。结合《民法典》及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从以下角度进行法律解读:

一、借条的法律效力与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本案中,甘某向马某出具的 2.69 万元借条是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条作为借款合同的简化形式,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1. 当事人适格:甘某与马某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订立借款合同;

  2. 意思表示真实:马某主张借条系双方口头对账后出具,若不存在欺诈、胁迫、虚假意思表示等情形,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愿;

  3. 内容合法合规:借条明确记载借款金额,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未约定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亦不违背公序良俗。


此外,马某陈述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每次三五千元),结合双方在麻将馆的日常交集,小额现金交付符合生活常理,且借条作为事后对账凭证,进一步佐证了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可借条的证明力,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

本案的另一核心问题是:甘某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是否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签名后另一方追认,或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知情并同意;

  2. 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金额在家庭日常开支范围内,且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 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具体到本案:


  • 借条仅由甘某一人出具,无张某签名或事后追认的直接证据;

  • 马某主张借款用途包括 “打牌” 和 “资金周转”。若借款用于 “打牌”(尤其是赌博性质的活动),因该行为不属于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可能违背公序良俗,通常不认定为共同债务;若部分借款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资金周转”,马某需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如资金用于家庭开支、共同经营等)。


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马某)需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若马某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张某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债务仅由甘某个人承担。

三、当事人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与诉讼权利行使

本案中,甘某和张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缺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包括:


  1. 放弃抗辩权利: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反驳、对证据的质证等权利,法院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认定案件事实;

  2. 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主张,法院可能直接采信原告证据(如本案中的借条),进而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从当事人权益保护角度看,甘某和张某的缺席行为存在明显风险。即使对借款事实有异议(如借款金额不实、已部分还款等),也应到庭提供证据并陈述理由,否则法院可能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四、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风险提示与法律建议

(一)对债权人(如马某)的建议

  1. 规范借款凭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时间、借款人身份信息等,若涉及夫妻共同借款,务必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2. 留存交付证据:大额借款优先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 “借款”;小额现金交付需留存收条、证人证言或与借款人的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确认收款);

  3. 明确债务性质:若借款人为夫妻一方,需通过书面约定、事后追认等方式明确债务为共同债务,或留存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经营。

(二)对债务人(如甘某、张某)的建议

  1. 谨慎出具借条:借条一旦出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需确保内容真实(如金额、用途),避免因冲动或疏忽签下不实债务;

  2. 积极参与诉讼:收到法院传票后,应按时到庭答辩,提供证据反驳不合理诉求(如已还款凭证、借款未实际交付的证据等),避免缺席导致不利判决;

  3. 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时,需明确用途,避免因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以外的借款(如赌博、个人挥霍)牵连配偶承担责任。

(三)对夫妻双方的提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注意债务风险隔离,对一方对外借款保持审慎态度,避免因配偶的个人不合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发现配偶存在大额不明借款,应及时留存证据(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案件可能的判决走向

结合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法院可能作出如下处理:


  1. 认定甘某与马某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支持马某要求甘某偿还借款本金 2.69 万元的诉求(若借条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可能仅支持本金);

  2. 关于利息主张,需审查借条是否明确约定利息。若马某主张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超过法定上限(目前司法保护利率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 4 倍),法院可能支持;否则不予支持;

  3. 关于张某的责任,若马某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能仅判决甘某个人偿还借款,驳回马某对张某的诉求。


本案再次提醒:民间借贷需注重证据留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标准,而积极参与诉讼、行使抗辩权利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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