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顾问:是“人死债消”,还是“子权父继”?发表时间:2025-08-25 15:26 夏日的午后,何某紧攥着一张泛黄欠条,颤巍巍地走进独山法庭,法庭干警立刻上前搀扶接待。经了解,何某是独山镇某村的五保户,唯一的儿子早已离世,手上的欠条是儿子生前留下的凭证,显示同村村民唐某曾向其借款55000元。如今何某年事已高、身患疾病,又无亲无故,这笔欠款成了他改善老年生活、治病就医的一份重要期盼。 考虑到何某行动不便且缺乏法律知识,法庭干警耐心细致地询问事情经过,根据其口头陈述代为整理诉讼材料,全程协助完成签字确认等流程。承办法官在向村委会核实何某的五保户身份及经济困难状况后,主动释明司法救助政策,手把手帮其填写申请表,成功为他申请了诉讼费缓减免,让老人在司法程序的起点就感受到温暖。 立案后,第一个难题便接踵而至:被告唐某长期在外务工,与村里联络甚少,踪迹难寻。按照法律程序,案件完全可以适用公告送达,但这会大幅拉长诉讼周期,更难以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承办法官没有图省事走捷径,而是转变思路,通过多方走访村民、排查线索,最终成功获取了唐某的联系方式。 然而沟通之路并不顺畅。唐某起初拒不接听法庭电话,接通后又矢口否认借款事实。面对僵局,承办法官秉持着“案结事了人和”理念,反复拨打电话沟通,在法理与情理的双重感召下,唐某终于承认借款事实,却又抛出新的争议点:一是主张欠款对象是何某儿子,如今人已去世应“人死债消”,何某无权追讨;二是辩称已偿还部分款项,不认可欠条上的金额。 针对唐某的辩解,承办法官展开了细致入微的释法明理工作。针对“人死债消”的错误观念,法官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合法债权属于遗产范畴,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并追讨,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同时结合民间共识耐心引导:“‘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全社会公认的朴素道理。何某年近七旬,痛失独子后无依无靠,这笔欠款不仅承载着他对儿子的思念,更是他治病养老的重要依靠,于情于理都应偿还。” 五保户追讨儿子生前借款案 —— 法理、情理与司法温度的三重考量何某向同村村民唐某追讨儿子生前 55000 元借款的案件,不仅涉及债权继承、债务清偿的核心法律问题,更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五保户)的特殊保障与 “案结事了人和” 的审判理念。以下从法律争议焦点、司法救济逻辑、典型意义三个维度展开解读: 一、核心法律问题:债权的 “可继承性” 与 “人死债消” 的误区律师顾问本案中,唐某的核心抗辩 ——“欠款对象是何某儿子,人已去世应‘人死债消’,何某无权追讨”,是民间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典型认知误区,需从法律规定层面彻底厘清: 1. 债权属于法定 “遗产范围”,继承人有权依法追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 “人死债消” 无法律依据,债务清偿不受债权人死亡影响民间所谓 “人死债消”,本质是对 “债权债务关系主体” 的误解: 3. 债务人主张 “已偿还部分款项” 的举证责任分配唐某辩称 “已偿还部分款项,不认可欠条金额”,需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二、司法救济亮点:对弱势群体的 “特殊保障” 与程序优化本案中,法庭针对何某 “五保户、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缺乏法律知识” 的特点,采取了多项司法便民措施,这不仅是 “司法为民” 理念的体现,更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 1. 代为整理诉讼材料:弥补当事人 “诉讼能力不足” 的短板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 2. 诉讼费缓减免:司法救助制度的精准适用何某作为五保户,属于 “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免交诉讼费用。 3. 放弃公告送达、主动排查线索:追求 “实质正义” 而非 “程序便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需经过 60 日公告期,会大幅延长诉讼周期。 三、争议解决逻辑:法理与情理结合,推动 “自愿履行”唐某从 “拒不承认借款” 到 “承认事实但抗辩”,最终可能达成调解或判决履行,核心在于法官 “法理释明 + 情理感召” 的双重沟通策略,这也是此类民间债务纠纷的有效解决路径: 1. 先 “明法”:用法律规定打破认知误区法官首先明确指出 “债权可继承” 的法律规定,直接否定 “人死债消” 的错误观念 —— 让唐某清楚:若坚持抗辩,法院将依法判决其还款,且其无证据的 “已还款” 主张会被驳回,最终不仅要还全款,还可能承担案件受理费,从 “法律后果” 层面促使其理性对待。 2. 再 “说理”:用民间朴素正义引发情感共鸣法官结合 “何某年近七旬、痛失独子、无依无靠,欠款是其治病养老依靠” 的事实,强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的民间共识 —— 这种情理沟通并非 “道德绑架”,而是让唐某认识到:还款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基本的道德责任,避免其因 “法律与道德割裂” 而固执抗辩。 3. 终 “求和”:推动自愿履行,减少后续对抗相较于 “一判了之”,法官更倾向于通过沟通促使唐某自愿还款:一方面,可避免何某后续申请强制执行(节省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可减少唐某对判决的抵触情绪(避免其拖延履行、转移财产),最终实现 “债权人拿到欠款、债务人履行义务、双方矛盾化解” 的最优结果。 四、对相关主体的实务建议1. 对 “债权继承人”(如本案何某):2. 对 “债务人”(如本案唐某):3. 对司法机关:五、总结:本案的典型意义何某的案件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债务纠纷,实则折射出三重价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