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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未成年人盲盒纠纷法院调解

发表时间:2025-09-04 14:33

近年来,卡牌盲盒凭借 “未知惊喜” 的特性在青少年中走红,但也催生了非理性消费 —— 部分孩子为求稀有卡牌单次消费高达千元。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多次购买卡牌盲盒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了此类消费行为的法律效力,为家长、商家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背景:8 岁娃两月花 5800 元买盲盒,家长主张买卖无效

2024 年 9 月,家长王某(化名)发现,自己 8 岁的孩子小王(化名)在两个月内,分十余次在某经销店购买动漫卡牌盲盒,累计花费 5800 元。

王某认为,经销店作为专业商家,有能力判断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匹配,且该买卖行为既未经监护人同意,也未得到事后追认,应属无效,经销店需返还 5800 元购物款。但经销店辩称,部分卡牌盲盒已被拆封、损坏,无法二次销售,不同意全额退款。双方协商无果,王某遂将经销店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明确行为效力,认定双方均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从法律主体资格、行为效力及过错划分三方面作出关键认定:

1. 小王的消费行为超出能力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8 岁的小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或事后追认。而小王 “两个月分十余次购买总价 5800 元的卡牌盲盒”,属于多次大额消费,明显超出其认知能力与行为能力范围,且事前未获王某同意,事后也未得到追认。

2. 买卖行为依法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经销店在未与监护人沟通的情况下,多次向 8 岁未成年人售卖大额商品,该买卖行为因缺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应属无效。

3. 双方均存在过错

  • 经销店过错:虽经营行为合法,但作为商家,应当能判断未成年人的大额消费不符合其能力,却未联系监护人,多次售卖高价商品,存在明显过错。

  • 监护人过错:王某在家庭财产管理与未成年人监管上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孩子的大额消费行为,同样需承担相应责任。

纠纷化解:多方联动调解,达成一致方案

为快速化解矛盾、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审理法院联合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开展调处工作。最终,双方基于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经销店返还未开封的动漫卡牌盲盒,经销店则向王某退还部分购物款,既兼顾了商家 “已拆封商品无法二次销售” 的实际损失,也保障了监护人的合理诉求。

案例启示:三方需各尽其责,规范未成年人消费

此案为未成年人消费、商家经营及家长监管提供了清晰指引,核心启示如下:

1. 家长:强化监管与引导

作为监护人,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消费教育,引导其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同时做好家庭财产管理(如管控零花钱、关注消费记录),及时发现并制止超出能力范围的消费行为,避免因监管疏漏引发纠纷。

2. 商家:履行审慎注意义务

针对未成年人消费,商家应尽到审慎判断义务:遇到未成年人单次或多次购买大额商品时,需主动核实其监护人意见,避免盲目售卖;尤其对卡牌盲盒、玩具等易引发青少年非理性消费的商品,可通过 “提示监护人”“限制单次购买量” 等方式,降低法律风险与纠纷概率。

3. 明确法律边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消费效力

根据《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 周岁)的大额消费行为,若未获监护人同意或追认,均属无效。无论是家长还是商家,都需明确这一法律边界 —— 家长可依法主张无效并追回合理款项,商家则需通过合规经营,避免因 “忽视监护人意见” 承担责任。

此案的调解结果,既维护了未成年人家庭的合法权益,也考虑了商家的实际经营情况,更通过多方联动,为规范未成年人消费市场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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