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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不正当利益变造证据:为赢官司删减聊天记录!

发表时间:2025-09-04 14:44

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变造证据,不仅无法达到诉求目的,还将面临法律惩戒。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某海产公司因删减微信聊天记录、变造证据,被法院依法训诫并罚款,案件最终按实际欠款金额判决,为诉讼参与人敲响了 “诚信举证” 的警钟。

案件背景:海产公司追讨货款,提交 “片面证据”

某海产公司主营水产销售业务。2021 年 12 月起,乔先生(化名)陆续从该公司采购水产,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业务,不定期对账、催款及付款。后因乔先生未结清货款,某海产公司将其诉至宝山区法院,主张乔先生支付欠付的 13 万余元货款。

为支撑诉求,某海产公司庭前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记录显示:公司多次催讨 13 万余元货款,乔先生未提异议,仅请求延长付款期限。某海产公司据此主张,双方对欠款金额无争议,乔先生仅因资金周转困难未付款。

庭审转折:被告拆穿证据变造,出示完整记录

庭审中,乔先生当庭反驳,称某海产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不实,存在关键内容删减。他辩称,双方对账时,自己曾就货物单价、重量、死亡率、免赔率等影响货款金额的事项提出过异议,且已通过微信陆续支付 3 万余元货款,实际欠付金额仅 8 万余元。

为证明主张,乔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清晰包含他提出异议的内容及转账付款凭证。这些记录与某海产公司提交的 “片面证据” 形成鲜明对比,直接揭穿了后者对证据的变造行为。

法院认定:删减记录属变造证据,妨碍司法需惩戒

法院经审理查明,乔先生提交的完整聊天记录真实有效,其确实在对账中提出过合理异议,且已支付部分货款。而某海产公司为追求 “全额追讨货款” 的诉求,故意删除对己不利的异议内容与转账记录,仅摘选有利部分作为证据,该行为属于变造证据

法院指出,诉讼证据需客观、完整,直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某海产公司的变造行为,不仅误导法庭对事实的判断,还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 “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的规定,宝山区法院依法对某海产公司作出训诫并罚款的司法惩戒决定。

某海产公司不服该惩戒决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海二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决定。

案件判决:按实际欠款判付,双方服判息诉

在买卖合同纠纷的实体审理中,法院依据完整证据认定的事实,扣除了乔先生提出的合理异议部分及已支付的货款,最终判令乔先生向某海产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8 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海产公司与乔先生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诉讼诚信是底线,变造证据必担责

此案明确传递出 “司法不容虚假,诚信是诉讼底线” 的导向,法官特别提醒:


当事人需诚信举证:诉讼中,当事人提交证据应遵循客观、真实、完整的原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对己不利的证据。任何试图通过 “修饰证据”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被依法追责。


电子证据需完整留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已成为常见诉讼材料,当事人应注意完整留存原始记录,避免因删减、篡改导致证据失效,甚至面临惩戒。


妨碍司法后果严重: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伪造、毁灭证据,妨碍司法审理的行为,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的审理与惩戒,既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院对 “虚假诉讼行为” 的零容忍态度,为营造诚信、有序的司法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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