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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女子上班途中骨折遭公司 “甩锅” 法官调解获赔两万

发表时间:2025-09-08 14:33

去年 8 月,大学刚毕业的小梅(化名)应聘到一家网络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主要负责骑手招募,月工资由 3000 元底薪加业务奖励构成。然而,一场意外打破了她原本平静的工作生活。

去年底,小梅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右脚脚踝骨折。经交警认定,小梅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仅给予言语上的关心。因术后需长时间休养,小梅无奈提出离职,并申请工伤赔偿。此时,她却发现公司人去楼空。

想要申请工伤,首先要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可公司并未与小梅签订劳动合同。今年 5 月,九江市濂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小梅并未放弃,向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法庭上,公司负责人、小梅昔日的领导竟称不认识她。公司还拿出代发工资的相关材料,以及一份小梅与河南一家公司签订的 “外卖配送员协议”,试图证明小梅与他们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协议显示,小梅承接甲方合作公司业务,不接受甲方管理,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协议末尾还盖有小梅的电子印章。

回忆后,小梅想起,第一个月发工资时,公司负责人曾让员工扫码确认工资,没想到这竟是公司为规避用工风险设下的 “陷阱”。为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小梅提交了打卡记录、工作群聊记录及参加公司团建的视频等证据。

承办法官敏锐洞察到,案件焦点在于工伤赔偿问题。若仅确认劳动关系,小梅后续还需历经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多轮仲裁与诉讼程序,对被告公司而言,长时间诉讼也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为此,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签署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 2 万元。


一、律师解读案件关键法律点

  1.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小梅提交的打卡记录(证明工作管理)、工作群聊记录(证明工作沟通)、团建视频(证明身份关联),均符合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的劳动关系认定要件,即便未签书面合同,仍可主张事实劳动关系。

而公司拿出的 “外卖配送员协议”,虽约定 “非劳动关系”,但需结合实际用工情况判断。若协议签订是公司以 “确认工资” 为名欺骗签署,且小梅实际受网络公司管理、从事人力资源工作(非协议约定的配送业务),该协议可能因 “意思表示不真实” 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

  1. 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与调解优势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确认劳动关系,小梅先申请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符合法定流程。但法官选择调解,既避免小梅经历 “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待遇赔偿” 多轮程序(通常需 6-12 个月),也减少公司因诉讼导致的经营信誉损失。从法律效果看,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2 万元赔偿款可快速兑现,兼顾双方权益。

  1. 公司规避用工风险的法律风险

公司通过 “扫码签外地协议”“不签劳动合同” 规避责任,可能面临双重法律后果:一是若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需补缴小梅的社会保险;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未签书面合同需支付入职满 1 个月起的双倍工资(小梅工作 4 个月左右,可主张约 9000 元双倍工资差额)。

二、律师可提供的核心法律服务

  1. 证据收集与梳理

  • 协助固定关键证据:如指导小梅提取工作群聊原始记录(避免删除或篡改)、调取打卡系统后台数据(若公司删除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找团建视频中的同事出具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

  • 反驳公司证据:针对 “外卖配送员协议”,律师可申请对电子印章的签署时间、小梅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调查,或举证证明协议约定的 “配送业务” 与小梅实际从事的 “人力资源工作” 无关联,削弱协议证明力。

  1. 程序指引与代理

  • 仲裁与诉讼代理:代小梅撰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如确认劳动关系、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庭审中针对公司 “不认识小梅” 的辩解,通过举证工作记录、工资发放流水(若公司通过第三方代发,可追溯资金源头)反驳。

  • 工伤流程衔接:若调解未成,律师可在劳动关系确认后,协助申请工伤认定(向社保部门提交材料)、劳动能力鉴定,进而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工伤待遇。

  1. 调解协商与权益最大化

  • 制定谈判策略:结合小梅的伤情(脚踝骨折可能构成 10 级伤残,若走工伤程序赔偿金额约 5-8 万元)、公司的经营状况,确定合理调解底线,避免小梅因急需赔偿接受过低金额。

  • 促成调解落地:与法官、公司方沟通,强调公司若败诉需承担的额外成本(如双倍工资、社保补缴、诉讼费),推动双方达成 “一次性赔偿 2 万元” 的协议,并确保协议条款明确付款时间、违约责任,保障小梅及时拿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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