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公司通告 “员工私自不加班” 罚款 100 元,劳动部门:罚款违法违规发表时间:2025-09-08 14:43 近日,广东东莞一公司对员工 “私自不加班” 实施罚款的通告引发热议。相关图片显示,有余包装 (东莞) 有限公司发布通告称,员工房某某在 8 月 23 日、27 日晚上未经主管同意,私自不加班,多次沟通仍拒不配合,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奖惩制度,给予其记大过一次,并罚款 100 元。通告还警示,若再次出现类似违规行为,将从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9 月 8 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房某某所在岗位每天上班时间固定为 10 小时,即 “8 + 2” 模式,其工资包含正班工资和加班工资,因他在规定日期未上满时长,所以公司对其作出处罚。 然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明确指出,该公司对 “私自不加班” 员工罚款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关于通告中的 “记大过” 处分是否合理,还需审查公司个人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制度制定流程是否合规。 依据《劳动法》第 41 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下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时,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劳动法》第 43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将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强制加班行为,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企业违法加班并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该公司以不加班为由罚款,属于克扣工资,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受侵害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企业,应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因不当管理行为面临法律风险;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权益,在遭遇不合理对待时,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近日,广东东莞一公司对员工 “私自不加班” 实施罚款的通告引发热议。相关图片显示,有余包装 (东莞) 有限公司发布通告称,员工房某某在 8 月 23 日、27 日晚上未经主管同意,私自不加班,多次沟通仍拒不配合,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奖惩制度,给予其记大过一次,并罚款 100 元。通告还警示,若再次出现类似违规行为,将从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9 月 8 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房某某所在岗位每天上班时间固定为 10 小时,即 “8 + 2” 模式,其工资包含正班工资和加班工资,因他在规定日期未上满时长,所以公司对其作出处罚。 然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明确指出,该公司对 “私自不加班” 员工罚款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关于通告中的 “记大过” 处分是否合理,还需审查公司个人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制度制定流程是否合规。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解读,依据《劳动法》第 41 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下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时,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劳动法》第 43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将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强制加班行为,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企业违法加班并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该公司以不加班为由罚款,属于克扣工资,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受侵害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企业,应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因不当管理行为面临法律风险;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权益,在遭遇不合理对待时,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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