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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者赔 5 万、房主无责:失足女 6 楼坠亡案,责任边界如何界定?

发表时间:2025-09-25 14:04

王某长期从事容留介绍卖淫的违法活动,在当地多个小区租赁房屋,随时联系失足女子为嫖客提供非法服务。2022年9月12日,接收到王某消息的张某和另一名女子,来到了一处位于6楼的出租屋内。然而,在准备进行卖淫过程中,遇公安机关接警上门调查。其间,王某拒绝配合并反锁房门抗拒检查,而张某为躲避调查爬出窗外,意外坠楼身亡。事发后,王某被依法抓获归案并判刑。此后,张某家属将王某以及房主陈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21万余元。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判处王某赔偿张某家属5万元,陈某不担责。张某家属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被依法驳回。

一、案件核心争议:三方责任的法理博弈
张某坠亡事件中,家属主张 121 万元赔偿的核心依据是 “王某的抗拒行为与陈某的管理失职共同导致死亡”,但法院通过三层逻辑拆解否定了该主张:
  1. 房主陈某的责任排除:无过错则无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容留卖淫罪需以 “明知违法用途” 为构成要件。本案中,陈某作为普通房主,若无法证明其知晓王某将房屋用于容留卖淫(如无证据表明王某告知用途、陈某收取异常高额租金或曾发现违法活动),则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协助行为。这与厦门房东因 “明知卖淫用途仍出租” 被判刑的案例形成鲜明对比,法院据此认定陈某无民事过错。
  1. 王某的责任限定:因果关系的 “间接性”

王某的容留卖淫行为已被刑事判决确认违法,但其抗拒检查的行为与张某坠亡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成为关键。参考重庆类似案例,法院认为:
  • 王某反锁房门是为逃避处罚,并非直接对张某实施危险行为;

  •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 6 楼爬窗的致命风险,其选择躲避的方式超出合理预期;

  • 王某的违法活动与坠亡结果存在 “条件关系” 但无 “直接因果关系”,故无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仅基于公平原则补偿 5 万元。

  1. 张某自身的 “自陷风险”:责任主要承担者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 规则,张某明知从事卖淫活动违法,为逃避执法而主动实施高危行为,属于 “明知风险仍放任结果发生”。这与河南男子擅入烂尾楼坠亡案的裁判逻辑一致,法院据此认定张某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二、裁判文书背后的法律适用逻辑
  1. 刑事与民事责任的分野

王某已因容留卖淫罪被判刑,但刑事处罚不必然等同于民事全额赔偿。法院明确:刑事判决解决的是社会危害性问题,民事赔偿需单独考量 “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损害后果” 三要素。王某的犯罪行为是坠亡事件的诱因,但非直接原因,故赔偿金额远低于家属主张。
  1. 公平责任原则的有限适用

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未认定王某构成 “侵权责任”,5 万元赔偿源于《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 —— 王某的违法活动为风险发生提供了条件,且其作为获利方,在张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下需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该补偿不代表过错认定。
  1. 房主责任的司法认定标准

本案确立了出租房涉违法活动时的房主责任认定三要件:
  • 主观上是否 “明知或应知” 违法用途;

  • 客观上是否实施 “协助或放任行为”(如提供钥匙、包庇隐瞒);

  • 是否违反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房屋本身存在危及生命的缺陷)。

因陈某未满足前两项要件,且张某坠亡与房屋设施无关,故不担责。
三、类案对比:同类事件的裁判尺度统一
案件要素
本案(山西)
重庆宾馆卖淫坠亡案
厦门房东容留卖淫案
违法组织者责任
补偿 5 万元(公平责任)
无赔偿(无直接因果关系)
刑事处罚 + 罚金(共同犯罪)
场所提供者责任
房主无责(不知情)
宾馆无责(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房东追责(明知用途)
核心裁判依据
自陷风险 + 因果关系间接性
违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 自担责任
容留卖淫罪主观故意要件
四、案件启示:三类主体的法律边界
  1. 出租房主:需履行 “审慎注意义务”

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房屋用途,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活动及时报警,避免因 “应知而未知” 承担责任(如厦门案例中房东因长期出租给卖淫者被追责)。
  1. 违法活动组织者:风险不限于刑事处罚

即使行为与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仍可能因公平原则或间接过错承担民事补偿,且刑事判决不免除民事责任(如王某已判刑仍需赔偿 5 万元)。
  1. 参与违法者:自陷风险后果自负

法院对 “为逃避执法实施高危行为” 的责任认定持严格标准,此类行为导致的损害通常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家属索赔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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