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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李军十年产权纠纷:法律边界与举证困局的双重博弈

发表时间:2025-09-25 14:07

近期一则新闻歌手陈红,除了那首家喻户晓的《常回家看看》,和前夫李军的纠葛也一直延续至今。两人在2014年3月宣布离婚,但一年后李军的“公开控诉”,揭开了两人围绕亚之杰公司的系列司法诉讼与资产争夺的序幕。这在10年前是一桩著名公案。

10年后的2025年9月,李军在京召开发布会,再度控诉陈红“在离婚后非法控制他的公司,用种种手段掏空其财产,致使数十亿资产流失”。李军此前在发布会上指责陈红对于李军的指控,9月21日,红星新闻致电陈红代理律师党春雨,其表示“判决书都是公开的”,针对李军称“已就陈红违法行为报警”一事,称“去公安核实,立案了吗?受理了吗?不可能的事情”,并表示将联系陈红询问是否回应,但后续再未回复记者问询。

离婚时签署协议书曾明确:李军向陈红交付公司全部资产管理权授权陈红李军和陈红在2014年3月宣布离婚。离婚消息发布后,外界以为李军和陈红和平分手,但2015年6月,李军微博公开发文并发表维权声明,指责陈红在离婚后伪造签名,伪造股东会决议、出资转让协议,非法变更工商登记中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拿走公司章证,非法霸占公司,侵占自己巨额资产,并廉价变卖公司资产,对李军进行造谣诽谤并欺骗合作伙伴,因经营无方,造成巨大损失。根据两人此前离婚协议书,亚之杰系列公司50%的股份归陈红所有。

在发文中李军表示,这是因为陈红答应抵押家里房产以解决公司现金流问题。红星新闻注意到,两人离婚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除明确50%股份归属陈红之外,第三条约定,李军向陈红交付系列公司全部的证、照、书、牌以及全部的财务资料和公司的其他全部资产。第八条特别约定,李军同意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红或陈红指定的人员;李军明确授权陈红方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代签字。同时,第8.5款约定,李军同意将公司中他享有的股东权及经营、管理权全部授权给陈红,且不得单方撤销,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表决权、选举权、经营权、管理权等,李军仅保留上述公司的股权财产权及收益权。陈红曾称:李军隐藏、转移资金11亿元目前公司股权99%为陈红及其母持有据新京报2016年报道,陈红的代理人当时表示,亚之杰公司的“覆没”主要是因为当时的主要投资人李军在香港有犯罪记录,因此亚之杰的信用级别被银行调低,客户不再与亚之杰合作。自2015年起,陈红和李军双方互相起诉,在北京法院有多个诉讼。根据公开判决书,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协议书第8.5款的委托自2016年4月起解除。根据相关法律文书,陈红在关于第8.5款的诉讼中称,李军通过各种方式隐藏、转移巨额资金11亿元,擅自加大公司债务负担达17亿元,已掏空她应分得并管理的该公司财产。

此外,陈红称其母持有的公司99%股权为根据李军授权,帮李军以及陈红代持。李军宣称已拿回公司控制权。但是,红星新闻注意到,在目前的工商登记中,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为陈红已去世的母亲,股权也依然有99%为陈红及其母持有。陈红方曾表示追究对方造谣、诽谤行为李军本人在国外居住多年2015年7月,李军曾微博喊话盛京银行、安信信托两家金融机构,呼吁其以债权人身份进驻并控制公司,以保障此前一笔12亿元贷款的资金安全。这笔当年9月到期的债权,12月被转让给一家叫“极光顺风”的公司,极光顺风于2016年发起诉讼追讨债务,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和执行。

此间,双方互有报案,但似乎都未果。据李军所说,陈红方以2019年李军骗取贷款为由向警方报案,警方后来认定不构成犯罪而撤案。这一信息在双方针对该起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得到了陈红方的确认。2016年3月,陈红代理律师党春雨曾发表声明,表示李军的微博文章存在大量不实信息,将用法律手段追究李军的造谣、诽谤等行为。据了解,由于李军本人长期不在国内,两人的相关诉讼,线下实际上是由李军的妹妹负责。据李军在日前的发布会上称,他在2014年3月5日与陈红离婚后一星期便出国,直至2021年才回国。

在此期间,他授权委托妹妹和母亲就陈红方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及辖区派出所报警、报案。李军曾主张陈红方虚假借贷及虚假诉讼未被法院采信2025年9月19日,李军在北京召开发布会,再次控诉陈红,称“陈红和公司内部人员,伪造相关文件,进行工商变更,窃取公司执照、公章,非法控制和经营亚之杰系列公司,公司台账、财务凭证至今不知去向。

陈红方对公司车辆、商品及固定资产进行了大量处置变卖,擅自将公司财产对外抵押融资累计近30亿元”。李军称,他从美国归来后,发现一百多个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已被全部清空。同时,李军指出,陈红非法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把一笔12亿元债权的债权人变更为极光顺风,把奔驰经销权也让给了这家公司。李军主张的虚假借贷和虚假诉讼包括一笔与极光顺风1.9亿元的债务。根据李军提供的判决书,李军认为该案为虚假诉讼,借款并未真实发生,该借款系陈红经营管理公司期间转移财产的行为。在案涉借款合同签订时,极光顺风作为亚之杰公司的并购方实际控制亚之杰公司公章,贷款实际被极光顺风公司取得。

但李军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因此不予采信,该案中亚之杰公司被判还钱。亚之杰公司曾是北京汽车界的风云企业。李军称,自己自上世纪90年代先后创办了北京亚之杰系列公司,成为奥迪、大众经销商,并投资建成全球第十座梅赛德斯-奔驰(北京)中心。2014年之前,亚之杰公司资产规模近百亿元,累计营业收入超千亿元。公开资料显示,2000年左右,亚之杰公司便成为一汽-大众奥迪品牌华北地区最大的特许经销商。直到现在,双方的民事乃至刑事纷争仍然不休。李军表示,陈红仍以亚之杰置业公司名义发起相关诉讼,给他及家人带来持续法律纠纷。

李军和亚之杰公司经历的这些系列债务追讨目前仍在执行过程中。发布会上,李军出示了一份今年5月法院执行公司股权的询价评估通知。天眼查显示,李军和亚之杰公司属于数起案件的被执行人,股权多次被冻结,主要围绕与极光顺风的上述12亿元债务;多家亚之杰系列公司处于经营和税收异常状态,李军被多次限高。陈红的抖音账号近年来都在晒生活,并透露出她时常参与各地的演出和活动。在此次李军公开控诉当天,陈红抖音账号发布的是其在青岛参加活动画面。


一、案件核心争议:产权归属与行为定性的法理攻防

陈红与李军的十年纠葛,本质是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股权归属、经营授权及资产处置争议,双方的核心分歧通过三层法律逻辑展开博弈:

  1. 陈红的 “有权处分” 抗辩:基于离婚协议的授权合法性

    根据双方 2014 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李军不仅将亚之杰系列公司 50% 股份划归陈红,更通过第三条及第八条明确约定:交付全部公司证照资产、授权陈红办理股权变更(含代签字权限),并将股东权及经营管理权独家授予陈红且不得单方撤销。这一约定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委托代理的构成要件,陈红据此主张其后续经营行为均属 “有权处分”。

    针对李军提出的 “伪造文件” 指控,陈红方以工商登记信息作为反证 —— 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由陈红及其母持有 99% 股权,法定代表人登记为陈红已故母亲,该状态与离婚协议中的授权内容形成持续对应关系。

  2. 李军的 “非法侵占” 主张:举证缺陷导致诉求受限

    李军 2025 年发布会提出三大核心指控,但均面临证据链缺失的法律困境:

    • 伪造文件指控:未能提供公安机关立案证明(陈红律师党春雨明确否认立案可能性),且与离婚协议中 “代签字授权” 条款存在冲突;

    • 资产掏空指控:声称 “百余个银行账户清空”“30 亿元抵押融资”,但未出示审计报告或资金流向凭证,反观其 2015 年主张的 “陈红未抵押家庭房产”,亦无证据证明该承诺构成协议生效的前置条件;

    • 虚假诉讼指控:针对与极光顺风 1.9 亿元债务,法院已因 “无证据证明借款未实际发生” 驳回其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李军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股权代持争议:事实与登记的法律冲突

    陈红主张母亲持有的 99% 股权系 “代持”,但未提供书面代持协议;李军宣称 “已拿回控制权”,却与工商登记信息相悖。此类争议在司法实践中颇为常见,参考 “徐翔案” 中股权代持的裁判标准,法院通常以工商登记为初步权属依据,除非代持方能够提供资金支付凭证、股东会决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否则难以推翻公示效力。

二、裁判文书背后的法律适用逻辑

  1. 合同自由与司法干预的平衡

    2016 年法院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第 8.5 款的委托授权,体现对 “权利滥用” 的司法规制。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可因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而解除,结合陈红指控李军 “转移资金 11 亿元、新增债务 17 亿元” 的主张,法院可能认定李军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终止其单方授权,但未否定前期授权行为的合法性。

  2. 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实践应用

    针对 12 亿元债权转让给极光顺风及奔驰经销权变更,法院倾向于保护交易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极光顺风基于陈红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及授权文件进行交易,符合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即使李军主张 “无权处分”,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此逻辑与 “深圳彭年酒店股权纠纷案” 的裁判思路一致。

  3. 刑事报案与民事纠纷的程序分野

    双方多次互报刑事案均未获立案,反映出司法机关对 “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 的严格区分。如 2019 年陈红方报案李军 “骗取贷款”,警方以 “不构成犯罪” 撤案;李军多年来的 “职务侵占” 报案亦无进展。根据《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对于纯粹的股权纠纷、合同履行争议,不得动用刑事手段介入,这导致双方争议始终局限于民事救济渠道。

三、类案对比:同类纠纷的裁判尺度参照

案件要素

陈红李军纠纷案

徐翔案(股权代持)

深圳彭年酒店案(商事外观)

核心争议

离婚协议下的股权与管理权归属

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认定

法定代表人越权处分的效力认定

裁判关键

授权协议的真实性与履行状态

代持证据链的完整性

交易相对方的善意与否

典型裁判规则

委托授权可因违约解除但不溯及既往

工商登记优先,代持需书面协议佐证

外观授权足以产生信赖保护

四、案件启示:三类主体的法律风险边界

  1. 离婚协议当事人:商事条款需精细化约定

    本案暴露离婚协议中商事安排的常见漏洞:双方未明确 “抵押家庭房产” 的具体时间、标的及违约责任,也未对 “经营管理权” 的边界(如大额融资、资产处置的权限)作出界定。建议此类协议应参照《公司章程》的严谨性,明确资金监管、审计权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办理公证以强化证据效力。

  2. 公司控制权争夺方:举证意识决定诉求成败

    李军的多次败诉凸显 “证据先行” 的重要性。在类似纠纷中,当事人应及时固定关键证据:

    • 涉及资金转移的,需留存银行流水、财务凭证;

    • 涉及授权争议的,应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方式签署协议;

    • 发现对方可能转移资产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 交易相对方:强化尽职调查义务

    极光顺风虽在 1.9 亿元债务纠纷中胜诉,但此类交易仍存在风险。参考《九民纪要》关于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 的规定,交易方应核查:

    • 公司章程对代表权的限制;

    • 相关决策是否经过股东会 / 董事会决议;

    • 授权文件的真实性与时效性,避免因 “恶意串通” 被认定交易无效。

从亚之杰公司的兴衰来看,这场持续十年的纠纷本质是 “家事与商事混同” 的典型样本。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协议中的股权与管理权约定虽属意思自治范畴,但需接受公司法、合同法的双重规制,而举证能力的强弱往往成为左右裁判结果的关键变量。目前双方的纠纷仍在执行阶段,李军作为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股权冻结与限高状态短期内难以改变,这场拉锯战的最终结局,或将取决于是否有新的突破性证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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