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岁儿子取走 28 万工资,继母诉请返还获支持发表时间:2025-09-25 14:25 基本案情 李某(17 岁,高二学生)的父亲因病去世后,留下某公司未结清的工资及补偿金共计 28 万元,存入父亲名下银行卡。李某知晓密码后,以 “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为由,分三次将全部款项取出,用于购买手机、电脑及网络游戏充值。李某的继母王某(父亲再婚配偶)发现后,以 “侵犯继承权” 为由将李某及其法定监护人(李某生母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继承份额 14 万元。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对王某继承权的侵害,判决李某的监护人张某从李某的个人财产中返还王某 14 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明确 “未成年人处分大额遗产需经监护人审慎考量并保障其他继承人权益”。 二、案件核心争议:未成年继承人行为的责任认定逻辑 本案与你此前了解的 “失足女坠亡案” 均涉及 “责任边界划分”,但聚焦于 “遗产处分中的过错认定”,法院通过三层逻辑拆解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17 岁的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处分 28 万元大额遗产的行为超出 “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范畴,该行为本身不直接构成 “侵权过错”(与张某 “自陷风险” 的主动过错不同)。但法院明确:遗产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李某擅自取走款项并挥霍,导致王某的继承份额无法实现,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需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财产。
本案的关键责任主体是李某的生母张某。法院参照广东钟老太遗产案的裁判规则,认为:
王某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及应得份额:
这与 “失足女坠亡案” 中 “家属需证明因果关系” 的举证逻辑一致,若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三、裁判背后的法律适用:与此前案件的逻辑呼应
与房主陈某 “无过错则无责” 的逻辑一致,本案中若监护人张某能证明已履行管理义务(如将款项存入专用账户、及时协商分割),则无需担责;反之,因过错需承担责任,体现 “有过错才有责任” 的核心法理。
李某需返还财产是基于 “不当得利”(占有了王某的继承份额),而非 “侵权赔偿”,这与王某因 “公平原则” 补偿 5 万元的性质不同 —— 前者是 “恢复原状”,后者是 “适当补偿”,法律依据和责任程度均有差异。
法院未因李某是未成年人而免除其返还义务,但限定以其个人财产执行,避免过度追责影响未成年人生活,体现了 “保护弱势群体” 与 “维护他人权益” 的平衡,类似 “失足女坠亡案” 中兼顾违法性与因果关系的裁判思路。 四、类案对比:遗产处分侵权的不同情形 五、实务启示:三类主体的法律风险提示
六、延伸思考:特殊情形的责任认定
需结合 “必要性” 判断:若开支在合理范围内(如普通学费、常见病治疗),且监护人能证明无其他经济来源,法院可能认定不构成侵权;若超出合理范围(如私立学校高额学费、奢侈品消费),仍需返还超出部分。
需看是否有有效遗嘱:若有书面遗嘱且符合法定形式,儿子取走款项是 “依遗嘱继承”,不构成侵权;若仅有口头表示(无书面证据),参照广东钟老太案规则,主张 “赠与” 的一方需举证,否则仍按法定继承处理,儿子需返还其他继承人应得份额。 这起案例清晰地表明:即使是未成年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也可能侵犯他人权利,而监护人的过错程度是责任认定的核心。若你想了解更多细节(如监护人补充赔偿的具体情形、遗嘱效力的认定标准),可以告诉我,我会进一步为你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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