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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岁儿子取走 28 万工资,继母诉请返还获支持

发表时间:2025-09-25 14:25
基本案情
李某(17 岁,高二学生)的父亲因病去世后,留下某公司未结清的工资及补偿金共计 28 万元,存入父亲名下银行卡。李某知晓密码后,以 “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为由,分三次将全部款项取出,用于购买手机、电脑及网络游戏充值。李某的继母王某(父亲再婚配偶)发现后,以 “侵犯继承权” 为由将李某及其法定监护人(李某生母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继承份额 14 万元。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对王某继承权的侵害,判决李某的监护人张某从李某的个人财产中返还王某 14 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明确 “未成年人处分大额遗产需经监护人审慎考量并保障其他继承人权益”。
二、案件核心争议:未成年继承人行为的责任认定逻辑
本案与你此前了解的 “失足女坠亡案” 均涉及 “责任边界划分”,但聚焦于 “遗产处分中的过错认定”,法院通过三层逻辑拆解争议:
  1. 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定性:无单独侵权责任,但需返还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17 岁的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处分 28 万元大额遗产的行为超出 “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范畴,该行为本身不直接构成 “侵权过错”(与张某 “自陷风险” 的主动过错不同)。但法院明确:遗产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李某擅自取走款项并挥霍,导致王某的继承份额无法实现,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需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财产。
  1. 监护人的过错责任:未履行 “妥善保管” 义务需担责

本案的关键责任主体是李某的生母张某。法院参照广东钟老太遗产案的裁判规则,认为:
  • 张某作为李某的法定监护人,对李某名下的遗产份额负有 “管理、保护” 义务(《民法典》第三十四条),但其未及时与王某协商遗产分割,也未阻止李某挥霍款项,存在明显过错;

  • 与江苏王义擅自处分遗产案中 “非继承人侵权” 不同,张某的责任源于监护失职,需以李某的个人财产(包括其应继承的 14 万元份额)承担返还责任,若李某财产不足,监护人需补充赔偿。

  1. 其他继承人的权利边界:需证明 “应继承份额”

王某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及应得份额:
  • 提交与李某父亲的结婚证,证明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 提供公司出具的工资及补偿金明细,证明遗产总额;

  • 因无遗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主张与李某平均分割遗产(各占 14 万元)。

这与 “失足女坠亡案” 中 “家属需证明因果关系” 的举证逻辑一致,若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三、裁判背后的法律适用:与此前案件的逻辑呼应
  1. 过错责任原则的统一适用

与房主陈某 “无过错则无责” 的逻辑一致,本案中若监护人张某能证明已履行管理义务(如将款项存入专用账户、及时协商分割),则无需担责;反之,因过错需承担责任,体现 “有过错才有责任” 的核心法理。
  1. 财产返还与赔偿的区分

李某需返还财产是基于 “不当得利”(占有了王某的继承份额),而非 “侵权赔偿”,这与王某因 “公平原则” 补偿 5 万元的性质不同 —— 前者是 “恢复原状”,后者是 “适当补偿”,法律依据和责任程度均有差异。
  1. 未成年人保护与他人权利的平衡

法院未因李某是未成年人而免除其返还义务,但限定以其个人财产执行,避免过度追责影响未成年人生活,体现了 “保护弱势群体” 与 “维护他人权益” 的平衡,类似 “失足女坠亡案” 中兼顾违法性与因果关系的裁判思路。
四、类案对比:遗产处分侵权的不同情形
案件要素
本案(未成年子女处分遗产)
广东钟老太遗产案
江苏王义处分遗产案
侵权主体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失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
无继承权人(远亲)
责任依据
监护失职 + 不当得利
侵占共有遗产
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责任承担方式
返还财产(以未成年人财产为限)
分割遗产时扣减相应份额
赔偿损失
核心裁判规则
监护人过错决定责任有无
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处分遗产需符合 “必要、合理” 原则
五、实务启示:三类主体的法律风险提示
  1. 监护人:履行遗产管理义务是关键

  • 被继承人死亡后,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协商遗产分割;

  • 对未成年人的遗产份额,设立专用账户管理,避免擅自处分;

  • 若发现其他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及时固定证据(如银行流水、消费记录),必要时起诉维权。

  1. 未成年继承人:行为需受监护人约束

  • 未成年人处分大额遗产前,必须经监护人同意;

  • 若已擅自处分,监护人应主动与其他继承人协商返还,避免诉讼追责。

  1. 其他继承人:及时主张权利,留存证据

  • 发现遗产被擅自处分后,尽快向法院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一般为 3 年);

  • 重点收集继承权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遗嘱)、遗产数额证据(如银行流水、财产登记)及对方处分遗产的证据(如取款凭证、消费记录)。

六、延伸思考:特殊情形的责任认定
  1. 若未成年人取走款项用于 “必要生活学习开支”(如缴纳学费、治疗疾病),是否侵权?

需结合 “必要性” 判断:若开支在合理范围内(如普通学费、常见病治疗),且监护人能证明无其他经济来源,法院可能认定不构成侵权;若超出合理范围(如私立学校高额学费、奢侈品消费),仍需返还超出部分。
  1. 若父亲生前明确表示 “工资留给儿子”,未成年儿子取走后,其他继承人能否追责?

需看是否有有效遗嘱:若有书面遗嘱且符合法定形式,儿子取走款项是 “依遗嘱继承”,不构成侵权;若仅有口头表示(无书面证据),参照广东钟老太案规则,主张 “赠与” 的一方需举证,否则仍按法定继承处理,儿子需返还其他继承人应得份额。
这起案例清晰地表明:即使是未成年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也可能侵犯他人权利,而监护人的过错程度是责任认定的核心。若你想了解更多细节(如监护人补充赔偿的具体情形、遗嘱效力的认定标准),可以告诉我,我会进一步为你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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