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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天停车避险致商铺损失,23 万索赔案:三方责任如何划分?

发表时间:2025-09-25 14:40
一、事件还原:暴雨中的 “停车避险” 与财产损害纠纷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厚街镇突降暴雨致光明路路段严重积水,蒋先生驾驶小轿车行至该路段时,车辆底盘及车身已部分被淹。为避免爱车进一步受损,蒋先生见路边商铺门前积水较少,遂快速转向驶往该区域,过程中激起约 30 厘米深的积水冲入商铺,导致店内 28 万多米木纹纸被水浸湿。
事发后,蒋先生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交警到场拍照但未按交通事故处理,保险公司理赔员出具《保险事故物品损失清单》确认物损事实但未明确金额。因赔偿协商未果,商铺将蒋先生夫妻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23 万元,其中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 20.2 万元,引发 “过错认定、证据效力、保险责任” 三重争议。

二、核心争议:三方责任认定的四层拆解逻辑

本案与此前 “积水造浪砸车案” 均围绕 “涉水行车致损责任” 展开,但核心差异在于司机主观状态为 “过失避险” 而非 “故意造浪”,法律逻辑可通过四层维度拆解:

(一)蒋先生的侵权责任:过失避险仍需担责的认定边界

与珠海 “故意造浪案” 中司机的间接故意不同,本案蒋先生的行为属于 “过失避险不当”,其责任认定需把握三个关键:
  1. 过错认定:“合理注意义务” 的违反是核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责任的成立需满足 “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三要件。本案中:
    • 蒋先生为避免车辆受损选择避险具有合理性,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 “暴雨天快速转向” 会激起积水,且商铺门前属于他人财产区域,需尽到更高审慎义务;

    • 其 “转向太快” 的操作超出合理避险范畴,与积水冲入店铺、木纹纸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 “过失侵权”。这与珠海案中 “多次往返造浪” 的故意行为虽程度不同,但均因违反注意义务需承担责任。

  1. “胁迫抗辩” 的证据困境:无证据则承担不利后果

蒋先生主张《事故经过说明》系被胁迫签署,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结合事发地为 “繁华路段、众目睽睽” 的客观环境,法院大概率不采信其抗辩。类似广西火灾案中 “单方鉴定因无证据支持不被认可” 的逻辑,无证据的主张难以动摇书面证据的效力。
  1. 责任减免的可能性:避险目的可减轻但不能免除责任

蒋先生的避险行为具有正当性,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主张减轻责任,但需满足 “未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其快速转向的操作导致 23 万元损失,远超 “避免车辆受损” 的合理代价,故仅能小幅减轻责任(如 10%-20%),无法完全免责。

(二)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第三者责任险的适用争议

保险公司的核心抗辩集中在 “事故性质与赔付范围”,需结合保险条款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1. 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畴

第三者责任险的核心是 “被保险人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损失”(华律网,2025)。本案中:
    • 蒋先生的行为发生在 “使用车辆避险过程中”,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 “使用场景”;

    • 积水冲损木纹纸属于 “第三者财产直接损毁”,符合保险责任的核心要件;

    • 保险公司以 “普通小车不可能冲起大量积水” 抗辩,但其理赔员已出具清单确认物损事实,构成 “自认”,该抗辩难以成立。

  1. 赔付金额的确定规则

保险公司对店方主张的 23 万元金额提出异议,需遵循 “损失评估的程序规范”:
    • 店方依据单方对账单索赔,参照广西火灾案裁判规则,单方证据因 “未经对方质证、程序有瑕疵”,证明力受限(广西检察,2025);

    • 保险公司虽确认物损数量,但明确 “价格待定”,未完成定损义务;

    • 法院极可能依蒋先生申请,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损失,最终按鉴定结论确定赔付金额。

(三)店方的权利主张:合理维权与证据瑕疵的平衡

店方作为受损方,其主张存在 “事实优势与程序缺陷” 的双重特点:
  1. 权利主张的合理性基础

店方提交的《事故经过说明》、保险公司《物品损失清单》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 “蒋先生行为与物损存在因果关系”,其维权具有事实依据。且要求侵权人出具情况说明属于 “固定证据的正当权利”,不构成对蒋先生的胁迫。
  1. 证据瑕疵的法律风险

店方拒绝鉴定的态度可能影响损失金额认定:
    • 木纹纸虽为普通商品,但 “28 万多米” 的数量及受损程度需专业评估,网店价格仅能作为参考,不能替代鉴定结论;

    • 若法院强制启动鉴定,且结果低于 23 万元,店方需承担部分诉讼成本,且可能面临支持金额缩水的风险。

三、裁判预判:基于类案逻辑的责任划分推演

结合珠海积水造浪案、广西火灾案的裁判规则,本案责任划分可能呈现以下结果:
责任主体
责任性质
承担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与类案逻辑呼应
蒋先生
过失侵权责任
对商铺全部损失承担 70%-80% 赔偿责任
参照珠海案 “过错程度定责”,因过失较故意责任比例降低
保险公司
保险赔付责任
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蒋先生应赔金额
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参考华律网保险责任认定标准
商铺
证据瑕疵责任
自行承担鉴定费用(若鉴定金额低于主张)
参照广西火灾案 “单方证据瑕疵自负成本” 规则

四、核心法律适用:与此前案例的逻辑衔接

  1. 过错责任原则的梯度适用

两案均遵循 “有过错才有责任” 的核心法理,但过错程度影响责任大小:珠海案中司机故意造浪承担主要责任(90% 以上),本案蒋先生过失避险承担次要至主要责任(70%-80%),体现 “故意重于过失” 的责任梯度。
  1. 证据效力的统一裁判标准

与广西火灾案中 “法院委托鉴定优先于单方鉴定” 一致,本案法院仍会以程序规范的鉴定结论作为损失认定核心依据,不认可单方主张的金额,体现 “程序正义优先” 的证据规则。
  1. 保险责任的边界界定

明确第三者责任险 “保障第三者直接损失” 的核心范围(泡水车之家,2024),与珠海案中 “保险公司对商家砸车损失不赔付” 形成对比,凸显 “保险责任以合同约定与法定范围为限” 的原则。

五、实务启示:三方主体的风险防范与维权指南

(一)驾驶人:积水避险的 3 个法律要点

  1. 避险操作留痕:优先选择公共区域避险,避免驶入商铺、私人场地;操作时减速慢行,留存行车记录仪视频,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1. 证据固定及时:事发后立即拍照记录积水深度、车辆位置及物损情况,避免因证据灭失承担不利后果。

  1. 理性应对纠纷:若被要求签署说明,可注明 “情况属实” 而非 “承担全部责任”;若遭限制离开,可全程录音并反复报警,固定胁迫证据。

(二)商铺经营者:财产受损的 4 步维权规范

  1. 第一时间固化证据:通过监控、手机拍摄完整记录侵权过程,要求侵权人签署说明时明确 “行为经过” 而非 “承诺赔偿金额”。

  1. 配合专业评估:主动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损失,避免因单方报价不被认可导致权益受损,参照广西火灾案 “规范鉴定获支持” 的经验。

  1. 明确保险追偿:将侵权人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交保险单、定损清单等证据,主张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1. 避免过激行为:不得限制侵权人人身自由,可通过报警、全程录像等合法方式防止其离开,避免从 “受害人” 变为 “侵权人”。

(三)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的 3 项履职要求

  1. 及时全面查勘:接报案后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详细记录积水深度、车辆状态、物损数量等,避免因查勘不及时丧失抗辩权。

  1. 规范定损流程:明确区分 “事实确认” 与 “金额认定”,在清单中注明 “数量属实、价格待评”,避免因表述模糊被认定为 “认可全部损失”。

  1. 依法参与诉讼:对单方主张的损失金额及时提出鉴定申请,提交保险条款、定损规范等证据,明确赔付范围与标准。

六、延伸思考:特殊情形的责任认定拓展

  1. 若蒋先生能证明商铺未关闭门窗导致损失扩大,责任如何划分?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 规则,若商铺未履行合理防护义务(如暴雨天未关门窗),需自行承担 20%-30% 的损失,蒋先生责任相应减轻。这与珠海案中 “商铺未关卷闸门自担部分责任” 的逻辑一致。
  1. 若车辆已投保车损险,蒋先生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自身车辆损失?

可以。车损险涵盖暴雨导致的车辆泡水损失(泡水车之家,2024),蒋先生可凭积水照片、维修单据等向保险公司主张车损赔偿,与商铺损失赔偿分属不同保险范畴,互不影响。
本案作为 “过失避险致损” 的典型案例,与此前 “故意造浪案” 共同构建了 “涉水行车责任认定谱系”—— 从故意到过失,过错程度决定责任大小,但均需以证据为支撑、以法律为边界。无论是驾驶人的避险操作、商铺的损失主张,还是保险公司的定损理赔,都需在 “合理注意、规范举证、依法维权” 的框架内进行。若你想深入了解 “过失相抵的具体计算标准”“保险定损的争议解决流程” 等细节,我可以进一步为你拆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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