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骗 2130 万京东天猫补贴获刑!律师拆解合同诈骗罪四大构成要件发表时间:2025-09-25 14:41 【获刑!团伙#开网店刷单骗京东天猫补贴2130万##4天虚假交易542台电脑骗19万#】此前,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总经理朱某伙同他人,4天内通过虚假交易542台电脑,骗取京东补贴款高达189700元,因交易订单极其异常,平台报了警。经查,截至案发,朱某等人利用其在京东、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在平台开展百亿补贴优惠券补贴期间,通过刷手下单购买、店铺虚假发货的方式,骗取京东、天猫的补贴款总计2130多万元。检察机关认为,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交易订单,虚增业绩,骗取补贴,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判处其他9人4年3个月至缓刑不等刑期。目前判决已生效,朱某等人已退赔了京东、天猫的损失。 一、案件核心法律问题: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本案中,朱某团伙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需从 “犯罪构成四要件” 逐一拆解,明确其行为为何符合刑事追责标准: (一)客体要件:侵犯双重法益,符合合同诈骗罪保护范围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 “市场秩序与他人财产所有权” 双重客体。本案中:
(二)客观要件:虚构交易的 “合同欺诈” 行为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为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本案的关键认定点的:
(三)主体要件: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本案中,朱某作为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总经理,伙同他人实施犯罪,但法院最终以 “个人犯罪” 追究责任,核心原因在于: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单位犯罪需满足 “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本案因不满足该条件,故认定为个人共同犯罪。 (四)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 的司法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 是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键,本案中法院通过以下事实推定该主观故意:
二、裁判核心要点:与民事纠纷的边界及量刑逻辑 (一)为何不认定为 “民事欺诈”?—— 刑事与民事的区分标准 实践中,电商平台与商家的补贴纠纷常涉及民事欺诈,但本案上升为刑事犯罪,核心在于 “社会危害性程度” 的差异:
(二)量刑逻辑:刑期与退赔情节的考量 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其他成员 4 年 3 个月至缓刑不等,量刑依据主要包括:
三、实务启示:电商平台、商家与从业者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电商平台:补贴活动的风险防控建议
(二)电商商家:避免 “踩线” 的 3 个法律红线
(三)普通从业者:刷手与相关人员的风险提示
四、延伸思考: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差异
本案作为 “电商补贴诈骗” 的典型案例,明确了 “虚构交易骗取平台补贴” 的刑事追责标准,也为电商行业的合规经营敲响警钟。无论是平台的风险防控、商家的合法经营,还是普通从业者的行为边界,都需以法律为底线,避免因 “贪利” 陷入刑事风险。若需进一步了解 “电商平台补贴协议的起草要点”“刷手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 等细节,可随时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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