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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安眠药被判贩毒

发表时间:2025-09-25 15:43
一、核心前提:安眠药≠普通药品,部分属 “法律意义上的毒品”
并非所有安眠药都涉毒风险,关键在于是否被纳入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目录。以案例中高频出现的 “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 为例,其作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对 “毒品” 的定义 ——“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这类药品的管制属性体现在:
  1. 获取限制:必须经医生诊断开具处方,单次处方量通常不超过 7 日用量;

  1. 流通禁止:个人不得擅自转售、邮寄,否则可能触发毒品犯罪条款。

二、司法实践的 “同案不同判”:关键看 3 个核心要素
同样是转卖思诺思,有的被判贩毒罪,有的却被不起诉,差异源于对以下要素的认定:
1. 主观故意:“明知” 是定罪关键
  • 定罪案例

外卖员董某多次虚构病情骗配思诺思,明知该药属管制药品仍加价出售,且知晓买家成瘾事实,被认定为 “明知故犯”,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张某明确得知买家购药用于 “上头”(吸毒),仍两次售药,因主观恶意明显被判拘役六个月。
  • 不起诉案例

00 后女生马琳琳因治病剩余药品转卖,自称 “不知该药不能出售”,且对买家提及的 “有瘾” 未在意,检方最终以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作出不起诉决定。
2. 行为模式:是否具有 “牟利性” 与 “经营性”
  • 若以盈利为目的、多次交易(如王某 10 个月内售药 28 片获利 2600 元),或通过骗配、囤货等方式形成稳定售药链条(如董某 4 个月骗配 1000 余粒),更易被认定为贩毒;

  • 马琳琳仅因闲置药品偶然转卖,获利仅 300 元,且无重复交易,成为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

3. 危害后果:是否造成滥用或成瘾
买家是否因购药成瘾、药品是否流入吸毒渠道,会影响量刑轻重。例如董某的买家孔某被查实唑吡坦成瘾,法院认定其行为 “情节严重”;而马琳琳的药品未造成实际危害,为不起诉提供了缓冲空间。
三、法律风险的 “三重边界”:你必须知道的红线
1. 刑事犯罪边界:这些行为直接涉毒
  • 明知是管制精神药品,仍向吸毒人员出售;

  •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骗配、代购等方式囤积并转售;

  • 多次交易或数量较大(部分地区 20 片思诺思即可入罪)。

2. 行政违法边界:虽不涉刑,但仍需担责
  • 转卖普通处方药(非管制精神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货值金额 15-30 倍);

  • 转赠管制药品虽无牟利,但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安全处置边界:剩余药品该如何处理?
  • 正确方式:送至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 “过期药品回收点”,由专业机构销毁;

  • 错误方式:网络转卖、赠予他人、随意丢弃(可能被不法分子回收利用)。

四、典型案例对比:一目了然的司法逻辑

案例主体
行为细节
判决结果
核心原因
00 后女生马琳琳
转卖剩余思诺思 5 盒,获利 300 元
不起诉
无主观故意,无危害后果
货车司机王某
骗配 42 盒,售 28 片获利 2600 元
有期徒刑三年
明知管制仍售,放任滥用
外卖员董某
骗配 1000 余粒,获利 3.5 万元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多次交易,造成买家成瘾
张某
明知买家吸毒仍售 2 次
拘役六个月(缓刑)
主观恶意明确,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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