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网站:14 岁以下涉事者刑事不立案,为何监护人仍需担 40% 民事责任?发表时间:2025-10-10 16:31 一未成年人燃放烟花,致10岁男孩身亡,警方以嫌疑人未满14周岁,不予立案,监护人被判担责40%不满14周岁的刘小宇(化名),被警方认定为燃放“狼嚎”烟花致人死亡案的嫌疑人。 据警方调查:2024年2月12日晚8点18分,刘小宇在河南省尉氏县彩虹桥东南角的草地上燃放“狼嚎”,烟花隔河斜飞,窜至90米外的人群中爆炸,导致一名10岁男孩死亡。这起发生于大年初三晚上的悲剧,曾随着受害者家属发出“寻找目击证人”的求助信息而引发广泛关注。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4年3月18日,警方以嫌疑人未满14周岁,不予立案。今年7月31日,尉氏县法院历时1年零3个月的审理,最终判处刘小宇及其监护人,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刘小宇父亲称,被诉后,他委托律师从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卷材料中发现,证据不能证实刘小宇曾燃放“狼嚎”,而且刘小宇自身的证据存在矛盾,证人之间的口供也不能相互印证。9月25日,尉氏县法院参与审理该案的工作人员回应新京报记者称,不同于刑事判决,民事判决考虑高度“盖然性”,判处刘小宇担责,是合议庭根据在卷的相关材料综合评判,认为刘小宇是侵权人的可能性,要大于他不是侵权人的可能性。尉氏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确定刘小宇为燃放“狼嚎”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嫌疑人,证据具有唯一性。目前,刘小宇家属已提起上诉,二审暂未开庭。 一、刑事责任不予追究的法定逻辑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任何危害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刘小宇未满 14 周岁,公安机关作出 “不予立案” 的决定,完全符合现行刑事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对刑事责任年龄底线的严格遵循。
公安机关虽主张 “证据具有唯一性”,但刑事立案要求达到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极高标准。即便警方已锁定嫌疑人,因行为人未达责任年龄,无需进一步审查证据是否满足定罪条件,这与 “证据不足不立案” 的情形存在本质区别。 二、民事赔偿责任的裁判核心依据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存在显著差异:前者采用 “高度盖然性” 规则,即法官结合证据确信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即可认定。尉氏县法院正是基于在卷材料(如燃放时间、地点吻合性、证人证言倾向性等),判断刘小宇实施侵权行为的概率更高,从而突破了 “证据矛盾” 的表面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即便刘小宇不承担刑事责任,其监护人仍需对监护失职导致的损害后果负责。法院判决 40% 的责任比例,可能同时考量了受害者一方是否尽到监护义务(如是否远离危险区域)等因素。
刑事责任侧重惩罚与预防,民事责任侧重填补损失,二者独立并行。正如类似案例所示,即便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仍可依据民事证据规则判决侵权赔偿。本案中 “刑事不立案” 仅意味着不追究刑罚,不能成为逃避民事赔偿的理由。 三、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剖析
刘小宇家属提出 “证据矛盾、口供无法印证”,本质是对民事证据标准的质疑。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法官需结合全案证据形成内心确信,而非苛求证据 “绝对完美”。例如,即便证人证言存在细节差异,若燃放行为的时间、地点、烟花类型等核心要素可相互佐证,仍可认定盖然性成立。
目前家属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重点审查两项内容:一是原审对 “高度盖然性” 的认定是否超出自由裁量边界(如是否忽视关键反证);二是责任比例划分是否合理(如烟花销售方是否需承担剩余责任)。实践中,若上诉人能提交新证据使 “侵权可能性” 降至 50% 以下,可能推翻原审认定。 四、类似案件的司法启示
对于未达刑责年龄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监护人赔偿,同时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追究烟花销售者的责任(如是否销售违禁烟花、是否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此类案件中,监控录像、烟花残骸、目击证人联系方式等证据对盖然性认定至关重要。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避免因证据灭失影响权利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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